您的位置: 包头新闻网首页 » 包头

注意!包头市全域这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包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

期间全市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包府发〔2022〕1号

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做好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的工作部署,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包头市人民政府对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我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时段及范围

2022年1月30日0时至2月20日24时、3月1日0时至3月13日24时,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全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有关要求

(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加强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二)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三)全市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好新媒体等手段,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并将宣传工作与本职工作充分结合;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要及时劝阻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广大市民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通告有关规定,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社会公共环境。

三、责任追究

(一)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和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监督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举报电话110。2022年2月21日0时至2月28日24时期间及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结束后,我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按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和焚烧祭祀用品的决定》执行,本通告自动失效。

特此通告。

2022年1月7日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包头新闻网微信公众号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注销须知 ×
我已阅读并同意注销须知
身份验证 ×
点击切换图像验证码
确定
确认注销 ×
注销账号后
请谨慎操作!
确认注销账号

登录黄河云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