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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翡丽湾物业阻拦成立业委会,收费不透明

问:根据国家《物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换言之,只要是小区业主,就都有被选为业委会委员的可能性,没有其他限制条件的情况。翡丽湾小区的物业,以补交物业费需收取日千分之三滞纳金为由,阻拦业委会的成立(前期补交物业费并没有这样的条款),拒不公示公共收费明细,出租小区公共地方,在小区绿化的问题上和开发商互相推脱。

答: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

经核实该小区已开始成立小区业委会筹备组,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五)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根据条例未履行义务将终止主委员会委员资格。针对违约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故物业公司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如有滞纳金收取相关约定,即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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