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被执行人原本被法院冻结的工资账户,其账户余额却与正常工资不符,法院执行法官前往被执行人公司发现其中猫腻。
据介绍,张某是某电力公司职工,因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工资账户被法院冻结。达茂旗人民法院向张某所在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冻结张某工资,且不得擅自更换工资账户,如申请更换,要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执行法官在扣划张某工资时发现,账户余额与正常工资不符。随即与被执行人核实,但张某谎称单位工资改革,工资核定中,部分工资还未发放。为进一步核实张某的说辞,法官再次前往该公司进行核对时发现,张某已经申请并更换工资账户。基于该公司未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限制被执行人变更账户。人民法院向该公司发出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五日内将擅自向被执行人变更账户发放的4万元工资进行追回,否则将追究该公司法律责任并进行处罚。最终,该公司认识到了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义务的严重后果,立即将4万元案款交至法院账户。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7条规定,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因此,作为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不得拒绝、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
融媒体记者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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