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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制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监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获得奖励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包头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呼吁市民如发现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可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45”政府热线、“12369环保举报”微信公众号、包头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环境污染网上举报平台”、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办等多种渠道进行举报。

生态环境局将根据举报人举报案件对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及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重点奖励提供日常监管中难于发现且对环境危害严重,或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事项。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属实,与处罚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事项一致,给予举报人处罚金额3%的奖励(含税),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举报范围包括: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且排放废水、废气等污染物的;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在各类自然保护地非法进行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擅自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的;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等。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严重污染环境”第一项至第八项情形。经处罚部门查实,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经司法机关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判决生效的,将奖励举报人3万元。

(包头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姬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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