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民政局、包头市财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报送2021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8号)要求,结合包头市实际,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综合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提标标准,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包头市城市低保由每人每月7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95元,农村牧区低保由每人每年6644元提高到每人每年7044元;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由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95元,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由每人每年10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0600元。
截至目前,累计下达补助资金2亿元,专项用于社会救助补助提标及困难群众救助基本民生支出,受益人数3.69万人。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配合主管部门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的原则,严格做好保障对象精准认定工作,加大救助资金投入力度,将遭遇突发性、急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实实在在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切实兜牢民生基本底线,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融媒体记者 赵永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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