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
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2021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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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
低保对象要依据户籍、年龄、残疾、疾病、赡(抚、扶)养人情况、家庭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医药费支出等综合因素进行认定。
户籍条件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持有包头市常住户口。城镇低保申请人在同一固定住所居住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农村牧区低保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生活居住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个月。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地与户籍地需一致。在包头市辖区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为人户分离家庭;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但户籍不在一起的,为人户分离人员。人户分离家庭,需提供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房屋产权或居住地无实际拥有房屋的承诺书;人户分离人员必须在包头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且日常工作、生活地点也在包头市辖区内。
劳动能力的认定主要依据年龄、残疾程度、疾病情况等综合认定。详见《包头市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包头市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及代码表
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按下列项目和标准提高救助水平:
(一)学生:
1.小学生:学生营养补贴每月30元;
2.中学生:教育救助补贴每月50元;
3.大学生:教育救助补贴每月100元。
(二)重病患者
重特大疾病患者补贴每月150元;
重特大疾病患者指:患重特大疾病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
(三)取暖补贴
1.城镇低保对象每户每年1200元;
2.农村牧区低保对象每户每年400元。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包府办〔2016〕11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包府办发〔2017〕166号)同时废止。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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