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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敦促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告》,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

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与司法强制威慑并举,公告中规定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向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

公告中还对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告所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也包括暂时无法执行。被执行人应优先履行进入强制执行阶段的债务,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未先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执行法院支持当事人通过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等方式,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鼓励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提出刑事自诉。

(包头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燕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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