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和权籍测绘投诉机制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努力提升不动产登记工作质量及服务水平,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测绘投诉工作机制。经研究,现就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和权籍测绘投诉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投诉内容
不动产登记和权籍测绘投诉内容具体包括:
一是工作人员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和权籍测绘业务过程中存在服务态度恶劣、言语粗暴、故意刁难、对待办事群众冷漠、不能严格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服务态度方面的问题。
二是工作人员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和权籍测绘业务过程中存在怠政懒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吃、拿、卡、要”以及与中介机构人员“里勾外联”等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
三是工作人员办理不动产登记和权籍测绘业务过程中存在未依规办事,工作流程不规范,不动产登记结果、宗地图、平面图以及测绘结果等存在错误不予更正,超时办结业务等工作不规范的问题。
四是对人员管理、登记业务大厅建设、登记和权籍测绘业务办理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二、投诉渠道
(一)反映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违反党纪政纪、工作不规范等问题的,可拨打包头市人民政府服务热线12345、市长信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信箱、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市自然资源局投诉电话0472-6978877(机关纪委)、0472-6971579(信访办)以及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投诉电话0472-6978097(纪检监察室)、0472-3323969(法规科)等方式进行投诉。
(二)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的,可向市政务服务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及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各旗县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
三、投诉内容办理
(一)受理投诉部门要准确记录客观真实的投诉材料、证据及联系方式。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并严格保密。
(二)受理投诉事项后,应当对投诉事项内容及时调查核实,属于投诉受理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但是,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尽快将投诉件转到有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办理。
(三)受理投诉事项后,应当自投诉受理之日起5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5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告知投诉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人办理结果。
(四)上级部门转办的投诉事项,应该及时转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上报。
(五)依法保护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工作准则:
1.与投诉事项内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投诉事项登记、受理、处理、跟踪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材料;
3.严禁泄露投诉人的相关信息;严禁将投诉人信息透漏给被投诉人及投诉事项查处无关人员,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投诉事项情况;
4.投诉事项办理过程中不得泄露被投诉对象的信息。
特此通知
来源:包头不动产登记中心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