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11月14日,该局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广告行为“八不准”》,明确要求:凡是自治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在培训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过程中,必须遵循“八不准”。据介绍,“八不准”为:
不准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不准发布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
不准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不准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不准发布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广告。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发布含有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内容的广告;
不准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内容;
不准发布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内容;
不准发布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内容。
在此,内蒙古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群众,如发现校外培训广告相关违法线索,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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