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前约定的业绩量是200万,我入职2个月的时间就完成150多万,离职的时候也早已超过约定金额。”“公司后来补充约定的是要达到300万的销售额,购车款也是垫付的,没完成业绩就离职,当然要返还购车款。”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出资为员工购买车辆本是为激励其工作,但在离职后是否需要返还购车款,却成了双方对簿公堂的导火索。近日,东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合同纠纷案,因公司不能提供要求小王返还车款的相关证据证明,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小王于2020年6月20日入职内蒙古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销售一职。双方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小王业绩达到相应金额后,公司奖励其15万元现金或价值15万元的车辆。
2020年8月20日,公司出资为小王购买了一辆价值150900元的机动车,同年12月30日,小王办理离职手续,随后,公司以小王未完成约定业绩为由,要求其返还购车款。
法院认为,根据小王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已于购车前几日,就购车事宜进行协商、沟通,且公司购买车辆的行为显示公司与小王之间就是否完成约定的业绩金额已达成合意,同时,公司并不能提供小王未完成约定业绩量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等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包头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鸿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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