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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修定低保对象认定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包头市对2016年出台的 《包头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进行修订,并于近日印发,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认定办法》明确了低保对象的适用范围为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持有包头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规定,可以申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

新的《认定办法》完善了按户保和按人保相给合的低保制度,明确了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和各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及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患重特大疾病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将申请对象提供的“证明”事项全部修改为“承诺书”;对无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新增了延缓计算家庭收入的方法,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再就业、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引起家庭收入增加且如实申报其实际收入的,城镇家庭收入延缓三个月计算、农村牧区家庭收入延缓六个月计算。

新增了惩戒、容错纠错措施,对出具收入、支出认定材料的单位和责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制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对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信息不对称、信息数据延迟等难以预见的客观因素和改革创新中导致工作失误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可免予处理。

延长了低保对象定期复核期限,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

提高了在校低保家庭的救助水平,明确在校学生的教育费用作为家庭必需性支出(高中生每年3600元,大学生每年6000元),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进行扣减,使在校学生低保家庭的救助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降低了医疗费用扣减门槛,在扣减申请家庭医疗费用时,取消了重病人员“个人医药费年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门槛,进一步保障了重病家庭得到有效救助。

降低了赡养(扶养、抚养)费标准,将赡养(扶养、抚养)费由赡养(扶养、抚养)人收入的10%调整为8%。赡养费标准的调整,将有更多的边缘困难家庭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包头晚报全媒体记者 刘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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