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做好全市公职人员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进一步优化金融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现公告如下:
一、清收对象及范围
公职人员主要包括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群团组织等有关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其不良贷款主要包括:
(一)公职人员自借已逾期未清偿贷款本息(含借名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公职人员已逾期未清偿的信用卡透支本息和违约金;
(三)家庭成员共同贷款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已逾期未清偿贷款本息。
二、清收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
三、实施步骤
(一)限期主动归还期(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金融机构是清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的责任主体,要积极与各逾期主体签订还款协议,限期完成清收工作。全市各涉及单位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要约谈本单位欠贷公职人员,传达不良贷款清收行动要求,做好欠贷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督促其主动到金融机构偿还贷款本息。在此期间,公职人员主动一次性偿还不良贷款本息确有困难的,可与金融机构协商,签订分期偿还协议分期归还。
(二)依法联合惩戒期(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底)。既不主动偿还也不与金融机构签订分期偿还协议的,经党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约谈督促后仍不归还贷款的公职人员,将推动金融机构加快诉讼及执行程序,对仍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的借款人,立即由受理法院依照规定将借款人失信信息按程序登载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予以公示。并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依法对失信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督促欠款人还款。金融机构对不能达成还款协议的不良贷款进行诉讼,依法保全,执行抵押担保,运用法律手段对逃废及赖账人员进行失信制裁。对于涉嫌诈骗银行贷款的事件及时向公安部门申请立案。
四、其他事项
(一)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要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影响形成不良贷款、不履行还款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追责问责。对阻挠依法清收工作、诈骗贷款、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司法机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各金融机构要依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其个人信息。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惩戒“黑名单”制度。
(二)欠款人所在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配合做好清收工作。欠贷主体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树立诚信意识,自公告之日起,积极主动到欠款银行协商还款事项,履行还款义务,营造良好社会诚信氛围。
郑重告诫在各金融机构贷款已经逾期的借款人和担保人,请珍惜信用并按期还款。恶意逃避债务,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和信用惩戒,对个人及子女工作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特此公告。
包头市防范化解风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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