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净化市场信用环境,推动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严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债务人有下列行为的视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1.以虚假诉讼以及抽逃、藏匿、转移资产行为损害银行债权的,视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或名为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托管、租赁、股权转让、解散、破产,但不符合相关法定条件、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实为故意损害银行债权的,视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2.通过非正常的相关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隐匿资产,损害银行债权的;
3.以多头开户、转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致使银行贷款本息难以收回的;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损害银行债权的;
5.未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损害银行债权的;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的;
8.不配合债权人正常诉讼、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的;
9.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或外逃,损害银行债权的;
10.签订担保合同,但不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无法律依据,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
11.滥用股东地位和对债务人的控制地位,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资金、财产,削弱债务人偿债能力的;
12.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二、关联机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1.签订担保合同,但不依法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
2.与债务人串通,以虚假诉讼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行为损害银行债权的,视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或与债务人串通,名为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托管、租赁、股权转让、解散、破产,但不符合相关法定条件、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实为故意损害银行债权的,视为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3.滥用股东地位和对债务人的控制地位,抽逃出资、转移债务人资金、财产,削弱债务人偿债能力的;
4.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债务人逃废金融债务的;
5.具有其他帮助债务人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三、依法实行“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制度
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并拒不改正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纳入“逃废银行债务黑名单”并曝光。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以及以上人员控制的其他经营主体,在政府采购、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方面采取严格审查,信用惩戒,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审查新开账户、严格审查办理对外支付、限制新增贷款、限制新办信用卡等措施。司法机关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以及上述人员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员,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列入“逃废债黑名单”的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审计部门要积极向公安等司法机关提供犯罪线索,对相关责任企业及个人依法全面审计,依法追缴和处置涉案资产。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要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和个人依法立案侦查,依法查明实际控制人财产及其非法向亲属子女等转移资产情况,企业初创资金来源及股权交易、股权代持情况,会同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金融机构等部门对资产变更实施联合监控;深度追缴涉案资产,并对涉案资产予以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和依法处置。对包庇、窝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其他事项
有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有关人员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半年内,主动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偿债义务,或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说明转移资产、隐匿资产、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宽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包头市防范化解风险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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