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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公布六大优化营商环境案例

在11月4日举行的新闻通报会上,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6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这6起案件为全市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审理树立了标杆,充分体现了我市两级法院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市场各类主体合法权益、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充分体现审判执行的力度和温度等方面所作的努力。

“消失”的权利

甲系包头市某公司股东,持股70%,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2019年期间,该公司作出5份股东会决议,内容涉及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公司高管职务等事项,并就上述决议内容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后股东甲以其未参加股东会,且上述5份股东会决议中其签名并非本人所签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5份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5份股东会决议中股东甲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且亦无证据证实甲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股东权利。因此,案涉5份股东会决议不能认定是股东甲的真实意思表示。甲作为公司持股70%的股东,在其未参加股东会的情况下,公司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内容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故判决确认案涉5份股东会决议依法不成立。

【典型意义】

股东会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方式,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的正确处理直接关系着对股东表决权的保护。我国《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公司决议纠纷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本案判决确认案涉5份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充分维护了股东甲的合法权益。

“哭泣”的林地

2015年,某公司在未获得征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在我市某县某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占用林地开发旅游项目,致使该自然保护区内原有植被遭严重破坏。2018年,该县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刑事处罚。市检察院认为该公司破坏生态环境及森林资源,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及补植相应林木的法律责任,故向市中院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市中院联合市检察院督促林业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按期限要求被告进行生态植被恢复。该公司积极配合该县林草局开展生态恢复工作,种植樟子松、杨树、柠条等植被,并经林草部门验收合格。最终,该县林草局出具《谅解书》,检察机关也确认该公司已履行完毕恢复原状及补植相应林木的义务。市中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检察院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过程中,市中院积极探索生态环境领域的恢复性司法和修复情况跟踪机制,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行政监管部门的联动,多元共治,督促林草部门依法监督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明确被告的后续管护抚育义务,切实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该案的处理,对其他同类市场主体填补经营管理漏洞,依法合规经营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

“多事”的风扇

2020年1月2日,市中院受理了原告某科技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原告诉称,被告经营的某贸易市场内有家电批发等零售摊位销售了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SS-2型号手持小风扇,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销毁库存、赔偿其经济损失。

开庭审理后,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经过反复磋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某科技公司申请撤诉。同时,市中院及时向相关市场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一是督促其及时办理营业执照,并与入场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二是督促其加强市场监管职责,并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三是督促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内部普法宣传力度。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在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同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针对本市小商品市场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向相关市场经营者发出司法建议,帮助其规范经营管理秩序,及时填堵风险漏洞,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优化我市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解冻”的账户

刘某与包头某房地产公司和内蒙古某投资公司产生合同纠纷,经法院判决,二公司共应支付刘某500余万元。刘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第一时间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冻结了二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房地产公司负责人称因一专门用于发放劳动报酬的账户被冻结,导致春节前无法发放务工人员工资总计400余万元。

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及时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查证核实,并对公司运转经营情况进行走访调查。了解到该房地产公司为招商引资企业,主要承建征拆移民安置房,建设项目社会关注度较高。综合考虑二公司目前的运营状况,经与二公司负责人沟通,并征得申请执行人刘某的同意,最终确定由被执行人之一的投资公司选定可冻结账户,存入足量保证金,由法院进行先期冻结,并同时解除其他账户冻解,保证了400多万元务工人员工资在春节前顺利发放。目前,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该执行案件中,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妥善解决了纠纷,形成了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农民工的工资得以按期发放、企业的形象信誉得以维护的三方共赢局面。既达到了疫情期间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目的,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进一步体现了法院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工作理念。

“无章”的报告

原告内蒙古某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科技公司签订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案涉工程承包给原告,并约定以决算审定价为最终合同价款,同时对工程款交付时间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后交付被告使用。因被告长期不进行工程决算拖延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对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青山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被告在诉前曾委托其常用的造价公司作出的结算报告,但被告对该报告未进行盖章确认,且在法院向其核实结算报告具体情况时不予积极配合。为减轻当事人诉累,青山区法院主动向造价公司了解情况,核实确认了该结算报告的真实性并予以采信,据此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未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就本案提起上诉,本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中,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依规主动向造价公司核实报告的真实性,并依法以简易程序对案件事实予以确认,一方面减少当事人债权回收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减轻企业诉累;另一方面通过对证据的确认督促不诚信一方市场主体及时主动履行合同义务,快速化解双方矛盾,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企业之间诚信履约具有一定导向作用。

“温暖”的判决

原告包头市某工贸公司与被告某铝业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清运被告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煤泥”。

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在对清运量进行核实并确定费用后支付清运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煤泥清理工作,但在与被告办理结算时,被告称财务挂账出现问题并单方面停止了与原告的业务往来。从欠付清运费起至起诉之日已长达四年之久,原告迫于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在与被告长时间、多频次地沟通劝解和释法析理后,被告最终同意搁置矛盾,及时与原告进行对账。在确认欠款金额后,被告主动支付所欠款项,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一起涉企矛盾得以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主动作为,及时下沉工作到涉案企业中去,居间化解矛盾,真正落实了“我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本案的妥善处理,让涉诉企业既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亦体会到法律的温度,为保障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营造提供了精准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包头晚报全媒体记者 万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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