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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诈骗又盗窃 男子终获刑

近日,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盗窃罪案件。

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袁某通过在百度贴吧、QQ群发帖的方式,谎称自己有全额退款苹果app store已消费项目的能力,对被害人王某、陈某、李某、朱某某、范某某等人实施诈骗,被害人向袁某提供的账户转账共计52419元。期间,被告人袁某在被害人王某、陈某、范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三人在苹果app store内绑定的支付宝、微信免密支付功能为自己的游戏账号进行充值共计9735.12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对被告人数罪并罚。昆区法院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对于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其用被害人支付宝内钱款为自己游戏账号充值的前提是其骗取了各被害人的支付宝账号,因此只应当认定其构成诈骗罪,而不应当认定其构成盗窃罪。

昆区法院经查认为,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应从行为人采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等方面予以区分。首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手段不同,诈骗罪主要以欺诈手段骗取财物,盗窃罪通常以秘密手段窃取财物。其次,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被害人是否因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诈骗罪是以欺诈手段使被害人受骗后而“自愿”处分财物,即将财物交由行为人占有、支配的犯罪;而盗窃罪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窃取财物的犯罪。该案中,被告人袁某虽在骗取各被害人信任的情况下掌握了被害人的微信、支付宝账号,但其在各被害人不知情,也不是“自愿”的情形下,秘密将被害人账号内的钱款转至自己的游戏账号,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手段以及悔罪表现,昆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包头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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