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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交通运输领域“首违不罚”“首违轻罚”清单公布实施

近日,记者从市交通运输部门了解到,为深化落实《包头市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若干措施》、《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等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全市交通运输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助推各类市场主体健康持续发展,包头市交通运输局积极探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机制建设,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5项“首违不罚”清单和9项“首违轻罚”清单。

据了解,此次《全市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次)》,是根据市依法治市办《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和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等文件精神,结合交通运输执法工作实际梳理制定的。5项“首违不罚”清单和9项“首违轻罚”清单,严格遵循了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依法监管与容错纠错相结合、过罚相当与宽严相济相结合等原则,经过反复研讨、法律顾问审核、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公布实施。

5项“首违不罚”内容分别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年度审验的;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悬挂物品;擅自占用公路。9项“首违轻罚”内容分别为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悬挂标志牌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未经同意跨越公路修建桥梁、坡槽,或者架设管(道)线、电缆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以上情节在满足一定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的,均可享受5项“首违不罚”和9项“首违轻罚”政策。据了解,下一步,各相关旗县区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及时制定贯彻落实细化规则,对符合“首次违法及情节轻微”等条件的主场主体,予以“容错”免罚或轻罚,实现刚性制度制约与柔性执法化解、规范执法行为与提高执法效能有机统一,让行政执法相对人感受到交通运输执法的“温度”,着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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