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关于统一全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周期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2023年度(业务年度)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时间
(一)2023年7月1日前,已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属于申报范围。
(二)申报工作从2023年7月1日开始,到7月15日结束。只申报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退休人员不申报,需把退休人员从申报模板中删除。
(三)在旗县区参保的,要按照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二、申报资料和事项
(一)申报资料
1.申报缴费工资时,需要参保单位从“医保单位网厅”下载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申报工资的模板,按照职工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填报职工个人2023年度(业务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医保月缴费工资。
2.《包头市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医保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
(二)申报事项
1.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2.参保单位申报人数以申报当月的在职职工参保人数为基准。
3.参保单位要认真核算在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经本人签字确认,由参保单位留存备查。严格按照申报要求的数据格式及资料,形成申报文件、电子数据信息。
4.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人社部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项目为标准,对各用人单位2022年度(业务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全年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工资、补贴、奖金等,不论列支渠道与资金来源,均应全额进行核定。国家、自治区及我市规定不应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和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除外。机关事业在编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计算。
5.参保单位应按照职工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工资性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填报职工个人2023年度(业务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月缴费工资。参保单位不允许按上下限标准自行调整职工的缴费工资,需医疗保险系统进行统一调整。
三、申报方法和程序
(一)材料领取
1.机关事业单位参保户应提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拷贝本单位社会保险申报数据信息。
2.所有参保单位从“医保单位网厅”下载申报工资模板。“医保单位网厅地址”:https://ylbzj.nmg.gov.cn/ggfw/hallEnter/#/Index
3.参保单位可以从“包头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或从微信工作群下载承诺书,自行打印填写、盖章。
(二)数据填报
1.参保单位要认真核算职工个人2023年度(业务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经本人签字确认。
2.参保单位从医保网厅下载工资申报模板,严格按要求生成“职工申报缴费工资”电子文件。电子数据与申报文件数据一致,将申报工资模板上传至医保单位网厅,打印申报数据文件职工签字、单位盖章后拍照,将照片上传至医保单位网厅。
3.参保单位填写《包头市参保单位在职职工医保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盖章后拍照,将照片上传至医保单位网厅。
(三)申报审核
1.所有参保单位最晚于2023年7月15日17:00时前完成网上工资申报工作。不能网报的携带申报所需资料,到所属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对参保单位申报资料在网厅进行审核,经审核数据完整、资料齐全的,予以办理申报审核业务。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参保单位修正后再次申报。
四、工作要求
(一)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是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参保单位必须如实申报。缴费工资一经确定,在一个缴费年度(业务年度)内不作变动。
(二)全市统一申报结束后,对于未申报的参保单位,原则上不再下达月度征缴计划。同时将其作为今年现场稽查的工作重点,深入参保单位查账核定,待查实工资后再行生成征缴计划。
(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审核,依法经办。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要依法处理。
包头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3年6月27日
来源:包头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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