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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文明行为点赞

7月14日,记者在昆区阿尔丁大街人行道上看到,一位市民牵绳遛狗,成为一道文明风景线。《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携犬出户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除粪便。

(包头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姬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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