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于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为支持巩固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逐步扩大医保支付范围,2021年内蒙古将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据了解,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80元。按照相关规定,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中,80%由中央财政补助,其余20%由自治区财政按照一类地区30%、二类地区50%、三类地区70%进行分类分档补助,剩余部分由盟市和旗县财政分担。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此外,我区还将完善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同步提高2021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20元。已征收2021年居民医保费,未达到人均缴费320元的,要测算确定补缴标准,在征收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费时,一并做好补缴工作。要提前测算2022年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360元。
《通知》还明确,巩固稳定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5%左右;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大病保险实施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倾斜支付政策,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要规范待遇享受等待期设置,对居民医保在集中参保期内参保的、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新生儿、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等待期。
来源:呼和浩特日报 ,记者 梁婧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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