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市决定对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据了解,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劳动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
个人缴存者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劳动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包头市统计局公布的包头市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83392元/人),经过计算,包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949.33元/人,2021年度包头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60元/人,缴存基数上限为20848元/人;个人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760元/人,缴存基数上限为6949元/人。
据了解,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实行“一年一核定”,核定时间为7-12月,缴存基数一经核定至次年6月保持不变。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当年新开户的缴存单位不再重新核定;当年新申请开立账户的个人缴存者不再重新核定;个人缴存者已办理贷款的不可下调缴存基数。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对缴存基数超过上下限的职工,中心按有关规定予以规范调整;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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