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小长假,亲朋好友聚会请务必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今年1-4月,石拐区人民法院共审理危险驾驶罪案11件,其中醉驾10件,判处实刑8人。无数真实的案例都在警醒着大家,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典型案例】
2020年5月22日8时左右,黄某某和其朋友董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乘载董某某在街道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黄某某驾驶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3g/100ml。黄某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管支队石拐区大队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黄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综合考量被告人近年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判处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2020年9月5日中午,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固阳父母家去往包头市某小区,沿省道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张某驾驶时血中酒精含量为211.7mg/100ml。随后张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管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张某血中酒精含量为211.7mg/100ml的情节,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判处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表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的,或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从重处罚。走亲访友、同学聚会,应酬频繁,亲朋欢聚小酌难辞,但法律红线一定不可逾越,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多学法律知识,多算危险成本账,杜绝醉酒驾驶带来的危害。
包头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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