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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近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5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作为我国医疗保障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保人员等相关主体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本月起,我市也将集中开展《条例》相关宣传工作。市民如遇医保基金相关方面情况反映,可随时拨打包头医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6980523。

记者了解到,《条例》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不得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如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骗取医保基金;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并接受返现、实物或者获得非法利益,有上述情况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此外,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定点医药机构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不得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以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定点医药机构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材料;不得虚构医药服务项目。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市民如遇以上情况想要反映,可随时拨打包头医保基金监督举报电话:6980523。

包头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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