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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包头市社会组织管理 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的通知

全市各级各类社会组织:

当前,一些社会组织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沦为非法社会组织的“挡箭牌”;有的评比表彰违规操作成为社会诟病的对象;有的通过各种途径向会员乱收费牟取经济利益;有的举办研讨会、论坛偏离宗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今年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党和国家大事多、喜事多、要事多,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遵纪守法意识,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努力为党的百年华诞营造良好氛围,为新征程开好局、起好步作出积极贡献,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社会组织管理,严格规范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行为自律,严禁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

全市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要认真学习贯彻民政部等22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精神,严格对照“六不得一提高”要求,坚决做到不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不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不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等便利;不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要积极响应上述通知要求,采取有力举措,切实加强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管理,坚决抵制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或“代言”;积极发动会员或会员单位踊跃参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行动,进一步营造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浓厚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表彰管理,严禁借建党百年乱评比乱表彰

全市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要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69号)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等政策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规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严禁借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之机违规开展各类评比、评选、评奖等活动。对于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严格按照既定内容、范围、周期开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擅自增设子项目;对于未列入保留范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不得举办,更不得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和举办方式等途径继续举办。

三、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严禁涉企违规收费

全市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特别是重点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要对会费标准是否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是否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是否按期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是否向社会公示各类收费信息、是否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回头看”,存在问题的要立行立改,切实提升收费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四、进一步加强活动管理,严禁违规举办“一讲两坛三会”

全市各级各类社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严守党纪国法,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确保活动内容健康。活动开展要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地域和业务领域;要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效、任务明确、规模适应、数量适当、预算合理;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要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等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收取费用,不得签订有损国家、集体和公众利益的协议,不得出租、出借证书和印章,不得强制其他组织和个人参加,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严守财经纪律,不得摊派或强行收取费用,不得借机变相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品、纪念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全市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召开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有条件的社会团体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有分支机构、会员及每位工作人员。要抓紧开展自查自纠,对本组织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等是否存在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违规涉企收费、违规举办“一讲两坛三会”等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及时消除违规隐患、纠正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党建工作机构。  

包头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于顶风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视情形依法依规从严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没收违法违规所得;向社会公开曝光违法事实、查处情况,公布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在内的处罚信息;调整年检结论,合格的一律调整为不合格;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取消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资格。对于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通报所在单位并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

包头市民政局   

2021年4月9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社会组织活动管理,规范社会组织活动审批工作,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治区以外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活动指社会组织面向社会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节庆、庆典活动;

(三)论坛、研讨会、讲座、学术交流活动;

(四)展会活动;

(五)涉外活动, 包括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组团出国(境)、与境外组织交流活动等;

(六)其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属于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设机构和会员单位、工作人员为对象的内部考核评比活动,以及社会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组织举办上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

(二)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效,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应、数量适当、预算合理;

(三)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四)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不得签订有损国家、集体和公众利益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出租、出借证书和印章,不得强制其他组织和个人参加,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严守财经纪律,不得摊派或强行收取费用,不得借机变相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品、纪念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第五条 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经理事会确定后,提交书面请示,并填写《社会组织活动审批报告表》(见附件)。在活动开展前3个月按程序报批,距活动拟定举办日期不足1个月的,不得申报。报告事项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来源、活动预算、合作单位情况等。

第六条 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民政部门审核;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已完成脱钩工作的行业协会商会直接报民政部门审核,经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暨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要向各级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暨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组报送活动举办情况总结。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实行一事一报批制度。已经报批形成影响需持续举办的,实行一事一报备制度,主办社会组织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备案申请,备案报送日期不足1个月的,一律不予受理。

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要向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暨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组报送活动举办情况总结。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业务职责分工,加强对所属或本领域内社会组织活动的审查和业务指导,配合民政部门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将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内容,与年检结果和等级评估结果挂钩。民政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双随机检查等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社会组织违规开展活动或开展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的,由民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停止,并视情节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

(二)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三)群众反映强烈、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举办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2015年9月29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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