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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出台《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运行管理办法》加快推进“跨省通办”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制定印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运行管理办法》,并公布首批66项“跨省通办”事项清单,较国家、自治区多8个事项,标志着包头市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全面展开。

据悉,《办法》对“跨省通办”含义、事项管理、办理模式等做了详细说明和规定。“跨省通办”是指申请人在异地提出事项申请或在本地提出办理异地事项申请,市、旗县区两级政务大厅“跨省通办”窗口及相关部门按流程完成事项的受理、审批。“跨省通办”窗口由市、旗县区两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设立,受各审批部门委托,按照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公布的“跨省通办”事项清单、要素及受理标准,为申请人提供跨地域的政务服务事项咨询、收件、转办、查询、出件等服务。

在事项管理方面,要求各级部门依据事项实际办理情况,提供事项的法律依据、材料受理标准、办理流程等事项信息,并全部纳入一体化平台,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引服务。事项要素信息如有调整,各级部门应及时通过自治区事项管理平台进行维护更新。

在办理模式方面,分为“全程网办”、“代收代办”、“多地联办”。“全程网办“是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原则,全部纳入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各级“跨省通办”窗口要为申请人提供事项申报、进度查询、获取结果等全过程指导辅导。办理地部门按照事项办理要求,完成事项的受理、审批、办结、出证。对受理和审批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线上反馈申请人。

“代收代办”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在不改变各地区原有办理事权的基础上,通过“收办分离”,打破事项办理属地限制,实现事项跨省市、跨地区办理。“跨省通办”窗口在代收代办时,在核验申请人身份后,按办理地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无误后,发起与办理地收件窗口或审批部门的在线视频会商收件。办理地部门远程审核通过后,“跨省通办”窗口出具《收件通知书》,邮递申请材料至办理地部门;“多地联办”是指需申请人分别到不同地区办理的事项,改革原有办理流程和规则,整合申请人多地办理流程,改由一地受理、多地协同,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实现申请人在一地即可完成多地事项办理,大幅减少申请人跑动次数。“跨省通办”窗口要按照多地联办标准,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纸质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多地收件窗口或审批部门在线视频会商收件。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通过全国一体化平台共享或邮递各办理地部门。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及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线上反馈申请人。对异地转来的线下多地联办事项,“跨省通办”窗口要立即按程序将纸质材料转有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批决定,并由“跨省通办”窗口将多地联办情况登记至一体化平台。

包头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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