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孩子出生到现在一直都在交医保,孩子在2002年意外受伤,手被玻璃扎破。当时在医院急诊处理过后,孩子手上伤口愈合非常良好。孩子在2020年的时候发现握东西或平铺手掌按压桌子的时候会有刺痛感。去包头市三医院就医,拍片儿发现手指噗中间部位有三角形玻璃碎屑。在三医院住院及手术3天后出院,但孩子发生的手术费用却没有地方可以报销,医保意外险具体负责科室推诿说是不归他们管。现实问题就是孩子的整个医疗过程已经发生了,医疗的费用呢也已经产生了,但是现在我们的医疗费用就是没有地方可以报销。
答:包头市医疗保障局
尊敬的网友,您好,我局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已电话回复您,按照《包头市居民大病保险合同》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因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医疗费用(包括原新农合2013年1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和原城镇居民2014年7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首次发生事故经认定为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并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或居民大病保险待遇的,在参保期内后续对原伤害部位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的,医保按照政策给予报销。但是该患者首次发生事故时为2002年,已经超出无责任方意外事故认定范畴,故无法按照意外伤害进行报销,经与居民科沟通,该案按照普通疾病予以报销。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