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落实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方便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轻参保人员经济负担,保障用药安全,我市对门诊特殊慢性病购药机构做出调整。具体情况为:
一、2021年3月1日以后新申请鉴定、变更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员可选就近二级以上(含二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二级以下继续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下放基层医联体的通知》(包医保发〔2020〕51号)文件。
二、承接门诊特殊慢性病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医保支付的药品、耗材应当按国家、规定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平台上采购,并真实记录“进、销、存”等情况。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四、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2〕号令)执行。
据了解,该方案从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包头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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