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被侵权人过错认定的案件,是指在侵权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案件。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甘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
近年来,类似于“冰上遛狗溺亡案”之类的案件频繁见于报道,法院对此类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驳回,从法律上给予否定的评价,传递一种价值观念,从“受伤即有理”向“风险自甘,兼顾公平”的理念转变,在社会上产生很大的影响。为了使社会大众更好地了解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情形,明晰侵权类案件中各方的责任,减少风险活动中意外伤害的发生,近日,昆区人民法院召开以“深入贯彻民法典立法精神”为主题的新闻通报会。
据昆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员额法官田丽珍介绍,近三年,该院共计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040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188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24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311件,其他侵权责任纠纷134件。该类案件呈现出侵权人以为被侵权人存在过错为由抗辩、被侵权人的过错认定直接影响侵权责任的大小、赔偿责任大小由法官在一定程度内酌定、认定被侵权人过错的结果是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责任等特点,并逐步出现了全部驳回的判决结果。
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的裁判结果,让法律和司法的正义更加切实可见。发布会上,昆区人民法院还通过对三年内审理的被侵权人过错认定案件进行梳理,对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提炼和总结,并通报了该院审理的因顾客跳舞猝死而状告舞厅案等四个典型案例。
法官表示,法院的判决,能够折射出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树立司法权威,稳定合理预期,正确引导公众价值,传递出法治的正能量,体现法律的公正却又不失温情,才能定分止争,赢得公众的尊重和信赖,最大程度地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作用。
典型案例分析
特殊疾病患者在娱乐场所猝死,场所经营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刘某患有高血压病三级。2019年4月13日下午,刘某至某舞厅跳舞,该舞厅入场须知上面写明:患有心脏病、传染病或精神病者禁止入内。刘某跳舞期间摔倒,工作人员喂食救心丸后,拨打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现场时刘某意识丧失、呼吸心搏停止。经诊断死亡原因为猝死。现刘某的妻子、女儿诉至法院要求舞厅的经营者赔偿各项损失。
生效判决认定刘某的死亡系由高血压引起,与被告的经营关系无因果关系,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提供劳务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身受到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原告受雇于被告李某到本市某广场工地C区干活。2019年9月10日下午6时30分左右,原告干完活路过A区工地时,不慎掉入未安装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的地下通道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254043.77元。
生效判决认定原告作为成年人,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跌落摔伤,自身存在过错。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安全告知义务和安全管理义务,亦存在过错。判决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43.9元。
包头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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