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
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
配套幼儿园该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
还是营利性幼儿园?
居住规模与幼儿园建制有哪些关系?
配套幼儿园优先招生范围是哪些?
......
这些信息都有权威制度规定啦
一起和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包头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规范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审批、建设、移交、使用等工作,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23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是指本市城镇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开发、旧城(棚户区)改造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等居民住宅区建设时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 坚持“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开发建设单位是配套幼儿园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规划配套幼儿园项目分期建设住宅小区,应当将幼儿园项目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报建,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幼儿园应当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发改、自然资源、住建、财政、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移交接收和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管理
第五条 市和旗县区教育部门须会同自然资源、发改、住建、财政等部门,依据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学前教育专项规划,并纳入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五区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外五旗县区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和旗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将明确的幼儿园空间布局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根据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在城市、镇详细规划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等。
第六条 新建居住区居住人口或住宅数量达到《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规定的,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原则上居住规模小于1500户,可设1所6班幼儿园;居住规模达到1500户—3000户,应设置1所9—12班幼儿园;居住规模在3000户—4500户,宜设置2所幼儿园,幼儿园单项要求,建筑面积3150㎡—4550㎡,用地面积5240㎡—7580㎡。未达到规定标准但纳入幼儿园布局相关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专项规划或控规执行。
第七条 对纳入学前教育专项规划,但在一定时期内不具备新建小区或改建条件的区域,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单独选址建设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置普惠性幼儿园。
第八条 新出让的居住项目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明确约定配套幼儿园建设要求等内容。拟以招拍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幼儿园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前,旗县区政府须提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及依法补偿措施等内容,自然资源部门要将旗县区政府提出的幼儿园配建要求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件。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落实配建要求;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划拨价款(土地成本)由权利人缴纳,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代建幼儿园,建设单位按要求完成代建且验收合格后,将土地及地上物、设施无偿移交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土地、地上物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第九条 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市自然资源部门告知旗县区人民政府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履行监管责任。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须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管协议,落实配套幼儿园开发建设、移交和经营方式等监管内容,并由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配套幼儿园产权或管理使用权移交协议,明确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移交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
第十条 在建设规划许可审批阶段,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配套幼儿园住宅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相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查通过。配套幼儿园需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已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等规定的标准要求设计和建设。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区其他用地界线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通道的出入口,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
第十二条 经住建部门批准预售或现售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销售现场对配套幼儿园的位置、面积、移交协议等内容进行公示。住建部门应对公示内容进行现场核验,对未按规定公示的责令整改。
第十三条 在建设实施阶段,住建部门应将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纳入居住区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生产、建筑节能、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等建设监管全过程,并实行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在竣工验收阶段,办理住宅项目联合验收手续前,配套幼儿园项目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邀请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参加验收,住建部门监督验收。配套幼儿园内部装修需要将门窗安装到位,水、电、气、暖、网络、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安装到位。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配套幼儿园初步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与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产权或使用权移交手续。对建而不交的,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有关合同约定移交。
第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举办为公办幼儿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幼儿园土地使用权的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具有资质的、社会信誉度高的幼儿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严格按照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收费,建设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办权。配套幼儿园优先满足本居住区适龄子女入园需求,如学位充足,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
第十七条 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严禁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对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征收或者占用配套幼儿园的,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依据城镇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就近易地重建,不得影响或中断正常办园秩序。
第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配套幼儿园的使用管理。配套幼儿园为公办的,财政部门要将幼儿园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幼儿园的正常运转。配套幼儿园为普惠性民办的,政府可通过派驻公办教师支教、购买学位、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九条 配套幼儿园未随当期住宅小区项目同步建成或未达到规划审批时幼儿园布局、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自然资源部门对整个小区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配套幼儿园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项目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建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和处理。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幼儿园建设的面积、时限等建设的,未按配套幼儿园移交协议移交的,依协议由自然资源部门、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旗县区教育部门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由住建部门纳入不良信用体系。
第二十一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涉及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城镇规划区范围的地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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