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预发
的内容
很多人感到困惑
小编梳理了以下内容
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一、预发范围
每年自治区养老保险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公布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履行完退休审批手续的新增企业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死亡人员。
二、预发条件
(一)新增退休人员
1.企业参保职工需预缴养老保险费至退休当月,且无历史欠费;
灵活就业人员需截至退休前一年无历史欠费,或已按文件规定预缴养老保险费至退休当月;
2.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3.已审核账户信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在职转退休”等关联业务。
(二)退休死亡人员
1.已领取养老金;
2.不存在需要退回多领养老金的情况;
3.已办理“死亡退保”业务;
4.预发丧葬费人员不能注销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
(三)在职死亡人员
1.截至死亡时间养老保险不欠费;
2.已办理“死亡退保”业务;
3.提供法定继承人的银行账户。
三、预发待遇的核算办法
(一)养老金预发核算办法
在自治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公布前,暂按上年度的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计算养老金并进行预发,待本年度的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公布后,对预发的养老金进行调整和清算。
(二)丧葬费预发核算办法
在自治区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公布前,按自治区规定的预发标准(上年度丧葬费标准的80%)进行预发,待本年度自治区计发基数和记账利率公布后,对预发的丧葬费进行调整和清算。
四、注意事项
(一)退休申报业务以及其他退休相关业务仍按照原有程序办理。
(二)预发养老金的企业职工,待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其所属单位需及时为预发人员调整个人缴费基数,并对预交的养老保险费进行清算,否则将无法核算正式养老待遇。
(三)预发养老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待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需自行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至退休当月,已预缴人员需自行对预缴的养老保险费进行清算,未能及时缴纳或清算养老保险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应缴费年限及养老待遇,同时也将影响正式养老待遇水平的核算。
(四)死亡人员预发丧葬费之后,领取预发丧葬费的银行账户不能注销,否则本年度自治区计发基数公布后,将无法补发差额部分。
来源: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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