犬是人类忠实的朋友,能为我们的生活带来陪伴。但是,遛犬不拴绳、放任犬只便溺、犬吠扰民等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既影响他人生命安全和正常生活,又影响了城市卫生和文明形象。为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请您从自我做起、从细微做起,规范养犬行为,做到文明养犬。
我们倡议市民朋友要规范养犬。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要遵守养犬登记和免疫制度,及时办理犬证并注射疫苗,不虐待、遗弃犬只;要禁止饲养法规限制的烈性犬种;携犬外出要拴犬绳,否则犬只将被视为流浪犬予以捕捉,并对违规犬主予以罚款;要遵守交通法规,遛犬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特别是老人和儿童),若因不遵守交通法规致使犬只伤亡的,由犬主本人承担犬只伤亡责任;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和执法工作。
我们倡议市民朋友要文明养犬。不要让犬吠影响他人休息;不要携犬只与他人同乘电梯;不要携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或者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不要携犬只(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选择合适的时间和地点遛犬并使用牵引绳,最好佩戴嘴套,并主动避让他人;要及时清除犬只便溺物;要以积极合作的态度对待因犬只引发的纠纷,主动承担责任,平和友好地协商解决相关事宜;在犬只伤人后,要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主动支付医疗费。
我们提醒不文明养犬的市民朋友违法必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携犬只外出不使用牵引绳、不主动避让他人、不及时清理粪便的,由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携犬只(导盲犬、搜救犬等工作犬除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虐待、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在公安民警和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如出现拒不配合或妨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同时,我们将通过媒体监督的形式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曝光。也倡导广大市民朋友们参与监督,发现不文明养犬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让我们共同努力,积极配合,为创建人犬和谐的美好家园贡献一份力量。
包头市文明办
包头市公安局
包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二〇二一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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