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落下的“飞行物”砸坏了楼下的电动三轮车,民警上门排查,结果令人意想不到。
1月21日16时28分,东河区公安分局河东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胜达花苑一楼上住户高空抛物砸坏楼下电动三轮车。接警后,河东派出所出警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3号楼楼下停放的电动三轮车天窗玻璃已被砸坏,电动车车顶上有一电视机、车旁有一玻璃罐头瓶。经现场人员描述,电视机和罐头瓶是相继从楼上扔出来的。民警立即根据情况上楼逐一排查,直至到五楼时,发现该户男主人疑似喝过酒,并且墙上有电视线却无电视机。问其是否向楼下扔过东西,他承认是其酒后将自己家的液晶电视从自己居住的客厅窗户向外抛出,后又将喝水的玻璃罐头瓶抛出。
被砸坏的电动三轮车,以及被丢下的电视和罐头瓶
经调查,嫌疑人刘某,家住包头市东河区胜达花苑。报警人即电动三轮车的车主赵某居住的楼栋单元门西侧是小区出南门的马路,单元门前约两米就是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当时所幸没有人员经过,不然后果不堪设想。
经讯问,当天刘某一人在家,因其从去年以来一直没有工作,心情烦闷,想要发泄情绪,便借着酒精的刺激将物品抛出窗外。据刘某交代,2020年12月刘某还将家里的电砂锅从窗户抛出,砸坏受害人赵某的电动三轮车。嫌疑人刘某对其故意高空抛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现刘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示:《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如有此情况,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也提及,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包头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鸿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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