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包头市包钢东路一个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一辆同向行驶的面包车与我的货车尾部发生了追尾碰撞。当时在下雨,能见度大于50米,面包车的速度在82公里/时以上,河西交警大队民警认定为同等责任。但按交规,可判面包车全责的。我复核了,结果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让他们重新认定,河西交警大队竟然在没有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维持原来的认定。都说交警责任认定不好改变,可是他们提供的资料不全,好多证据都没有交警的签字,我要维护我的权益。
答:包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尊敬的网友,您好!与当事人联系沟通了解所反映情况,讲解了事故认定是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执行。具体事故情况: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分析认为祝某某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且未按规定悬挂所载物品轮廓等特征的发光、反光标识或者灯具。张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观察注意不够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且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路段超出城市道路最高速度每小时70公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祝某某、张某某分别承担该起事故同等责任。
答复群众时间:2021年1月26日;答复群众电话:04725885032;答复群众人名:河西交管大队事故中队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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