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文明
关系到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但有一些市民
文明停车意识淡薄
乱停乱放现象时有发生
不仅影响市容市貌
还给道路“添堵”
存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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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镜头一 ↘
近日,记者在昆区吾悦广场附近看到,在周围有停车位的情况下,有车主却把机动车随意停在了车位外。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在规定区域停放车辆,不堵塞他人车库和占用他人停车位,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违反此条款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镜头二 ↘
记者近日在青山区邻圃道看到,虽然周围有大量空闲的停车位,一辆机动车仍横停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结合的岔口,影响正常通行。
■ 镜头三 ↘
小轿车、电动车、共享单、自行车,停放在路边,如果是按照施划的车位整齐停放,便是一道文明的风景线;如果是横七竖八随意甚至是违章停放,就成了不文明的体现。
记者发现,相较于小街小巷,大的街道上车辆停放都更为规矩、整齐。而在一些小街道上,私家车停放则相对随意,还有被遗弃在墙角的共享单车。
打造文明城市,每一位市民都是参与者,每一位市民的爱车也都是参与者。
■ 镜头四 ↘
我市一些路段上规划的停车位,被个别商家霸占,明明是公共停车位,却因商家私设路障而不能正常停车。记者在高新区景苑花园小区正门西侧(即金荣建材城南侧)区间路底店附近看到,某断桥铝门窗经营者将自家电动车横在两个公共停车位中间。在停车位“一位难求”的该路段,豪横地霸占两个车位。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中规定不占用盲道、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公共通道停放车辆。第二十条文明经营,共享自行车、电动车经营企业监督管理承租人规范使用、停放车辆,维护交通出行秩序。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他人停车位,拒不改正的,将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镜头五 ↘
近日,记者在昆区吾悦广场周边道路上看到,经常有车随意停在路边,影响了自行车和行人通行。
■ 镜头六 ↘
近日,记者在昆区佳园小区东门门口看到一辆早点车占用消防通道造成进入小区的车辆通行不畅。
■ 镜头七 ↘
近日,市民李女士开车到高新区人和大厦办事,当她苦苦寻觅停车位时,好不容易看到一个,却发现这个车位被旁边的车霸占着,“一车两位”让李女士的车根本停不进去。“这样的做法太自私,毕竟是公共车位,只要稍微注意些,把车停正了就能空出一个位置。”李女士表示,生活中总能看到个别车辆不按画线停车,希望广大车主不要浪费公共资源,做到文明停车,为他人腾出停车空间。
■ 镜头八 ↘
近日,记者在和悦大厦停车场内看到,机动车停车位被电动车和共享自行车“占领”,而该区域内还设置了醒目的警示牌,却仍有市民随意停放。
■ 镜头九 ↘
近日,昆区友谊大街与林荫路交叉路口东南街道边,有车辆不按规定停车。
■ 镜头十 ↘
今日,记者在青山区保利花园小区看到,有一处消防通道里外都停有机动车。如不幸发生意外,将影响消防车的快速通行。
■ 镜头十一 ↘
近日,记者在昆区甲14社区东门看到,有司机把车停在消防通道处,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通道,绝不能占用。
全媒体记者:李志海、安吉斯、郭燕、张燕青、吴杰、李娜、王舒、姬卉春、宫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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