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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

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2020年12月31日)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精神,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按照市场决定、健全制度、问题导向、稳中求进的原则,扩大要素市场化配置范围,健全要素市场体系,推进要素市场制度建设,实现要素价格市场决定、流动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为解决自治区经济发展结构性矛盾、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打下坚实制度基础。

二、推进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

(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健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适时修订土地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做好农村牧区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土地数据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衔接,推进农村牧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对能源、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广电、体育及供水、供气、供热设施等领域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除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二)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制定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鼓励对国家支持的产业项目用地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供地方式(房地产开发除外),优化产业项目周期与土地使用权年期匹配度。

(三)鼓励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推进旗县(市、区)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支持国有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吸引符合企业战略发展方向的投资者和社会资本。严格落实国家促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税费制度。开展农村牧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试点工作,支持采取整理、复垦、复绿等方式整治闲置宅基地。巩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探索符合实际的具体延包办法。深化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嘎查村成立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集体未承包地、建设用地等资产资源。

(四)完善土地管理体制。建立城乡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与投资项目联动机制,保障有效投资项目用地需求。进一步完善补充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自治区内流转交易制度。加快农村牧区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动态监测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推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纳入土地储备库统一管理。

三、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五)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加快落实流动人口在城镇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可申请落户制度,研究制定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具体办法。推动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乌兰察布等城市户籍同城化改革,逐步统一城市群户籍准入标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城镇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与常住人口挂钩机制。

(六)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落实中央《关于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基层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探索企业、社会组织和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面向社会选人用人制度,合理设置招聘条件。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经理层成员市场化选聘机制,提高市场化选聘比例,鼓励有条件的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有序推进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试点工作。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强化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采取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积极推进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探索档案服务网络化。

(七)完善技术技能评价制度。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修订全区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打破资历条件、继续教育学时等限制,畅通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健全非公有制职称评审机构。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深化“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继续实施艰苦边远地区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

(八)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加大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建立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动态发布机制,搭建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时对接平台。持续深化“广纳英才、智汇草原”引才活动。与国内一流高等学校建立高层次人才需求推送机制,吸纳更多优秀大学毕业生到我区就业创业。实施“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项目,优化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服务管理。

四、推进资本要素市场化配置

(九)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建立和完善非上市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区域性股权市场非上市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指引、挂牌企业路演推介、政府性投资引导基金跟投服务机制。建立完善股权资产交易转让、股权挂牌融资、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机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加快推动后备企业挂牌、上市。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利益。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十)加快发展债券市场。建立中小企业集合增信机制、金融机构债券承销激励机制和市场化竞争机制,保障公司信用类债券顺利发行。建立和完善绿色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激励机制。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可转债监管制度和业务规则。按照国家部署,发行储蓄式地方政府债券。落实债权融资补贴政策。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积极稳妥做好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落实信用评级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

(十一)增加有效金融服务供给。按照“户转企、企升规、规改股、股上市”路径,完善企业上市服务体系。合理配置各类金融资源,推动形成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农村金融相融合的银行机构体系,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普惠金融服务供给。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易贷”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守信主体的融资支持。建立金融机构服务县域经济发展激励机制,引导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可贷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发展。探索建立绿色金融服务联盟,积极争取国家绿色金融产品试点和区域试点。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无法继续经营的地方金融组织主动申请解散,依法依规吊销出现违法违规经营的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资格或经营许可证。

(十二)主动有序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按照国家部署,推动建立自治区与俄蒙间金融机构合作机制,扩大同业授信规模,推进卢布现钞使用试点,深化人民币与图格里克银行间市场区域交易。支持自治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俄蒙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鼓励俄蒙金融机构在自治区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设立机构。鼓励外商优先使用人民币投资,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推动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申请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支持中小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进行跨境融资。

五、加快发展技术要素市场

(十三)健全职务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选取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探索开展职务科技成果确权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侵犯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商标权、专利权等违法行为。加快推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建设。

(十四)完善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方式。推进差异化组织实施方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承担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行业内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指南方向或突发、紧急的重大科技需求,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单位。推动建立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逐步实现项目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相分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探索建立市场化社会化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加强与“科技兴蒙”合作主体对接,组织开展分领域、分行业常态化路演活动。逐步建立科技创新咨询机制。

(十五)积极发展技术研发和技术转移机构。积极推进国内外高端创新资源在自治区设立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单位申报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对年度绩效达标的给予后补助。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科研管理、人员聘用、岗位设置、职称评审、绩效工资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分类设定针对应用基础研究、公益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等不同领域的评价办法,开展科研院所绩效评价。

(十六)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融合发展。引导金融机构拓宽科技企业抵质押物范围,采用科技成果质押(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质押融资方式,扩大科技贷款规模。引导保险机构发展针对科技产业的专利保险、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业务。对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科创板挂牌企业给予后补助,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企业和新三板精选层科技型挂牌企业给予资金奖补支持。

(十七)加大科技创新合作力度。鼓励自治区各类创新主体与国内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开展合作。围绕新能源、稀土新材料、生物科技、中蒙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联合实施创新合作项目、成果转移转化、关键技术攻关、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加大技术引进力度,落实技术引进贴息政策。支持科研机构承接境外研发业务,组织参加国际型科技创新展会论坛。

六、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十八)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落实国家部署要求,建设自治区、盟市两级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制定新一批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推动实现各地区各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建设完善自治区经济治理基础数据库。制定自治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管理暂行办法,推广应用大数据相关标准规范,促进企业登记、交通运输、气象等公共数据开放,促进数据资源有效流动。

(十九)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快内蒙古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云计算、大数据、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等新兴产业集群,加快推动能源等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在农牧业、工业、交通、教育、安防、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探索构建可复制、可推广的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推动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车联网、物联网等领域数据采集标准化。

(二十)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加强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制定出台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及自治区本级政务部门使用社会数据相关管理制度,推动政府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落实国家数据产权相关制度,探索建立根据数据性质完善产权性质的工作机制。制定适用于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在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处理、使用等过程中,防范数据泄露、窃取、篡改、毁损、非法使用等安全风险。推动出台数据应用、密码服务、智慧城市、数据交易等系列安全保护标准。严格落实重要数据出境审批制度。

七、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

(二十一)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要素价格机制。构建完善自治区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和城乡基准地价体系。落实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行全员绩效考核,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健全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建立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调查比较制度,落实并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机制。稳妥有序推进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利率定价体系建设的指导。

(二十二)加强要素价格管理和监督。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理行使要素定价自主权,推动政府定价机制由制定价格向制定定价规则转变。建立健全要素价格监测预测预警体系和要素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完善要素市场价格异常波动调控机制。加强要素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要素市场价格秩序。

(二十三)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全面贯彻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八、健全要素市场运行机制

(二十四)健全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拓展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逐步将适合市场化配置的要素纳入平台交易范围。建设自治区数据交易中心,依法合规开展数据交易。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开展技术供需对接、项目路演推介、成果挂牌交易等转移转化活动,完善技术成果转化公开交易与监管体系。健全要素交易信息公开目录,鼓励各类所有制企业参与要素交易平台建设。

(二十五)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完善土地市场交易运行机制。研究制定自治区技术市场交易管理制度。出台自治区数据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数据产权交易和行业自律机制。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大与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合作力度,提升银行业保险业服务要素市场化配置能力。

(二十六)提升要素交易监管水平。加大要素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推广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应用,建立健全要素配置领域信用承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要素交易风险防范处置机制。

(二十七)增强要素应急配置能力。把要素应急管理和配置作为自治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应急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依托自治区“云上北疆”大数据云平台,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提高应急管理、疫情防控、资源调配、社会管理等的现代化水平。强化疫情防控医疗物资实物储备、能力储备,做好储备物资轮换,提高各类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

九、组织保障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性,研究具体工作举措,抓好各项任务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自治区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机制,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厅、党委网信办分别牵头推进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九)营造良好改革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进一步减少政府对要素的直接配置,创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改革,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更好发展环境,确保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获取要素。

(三十)推动改革稳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开展改革探索,及时总结推广改革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研究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

实施意见

(2020年12月31日)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扎实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医疗保障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推动自治区常住居民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应保尽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二)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按照职责权限调整自治区具体筹资和待遇政策。各级政府未经批准不得出台超出清单授权范围的政策,及时清理与清单不符的政策措施,加强政策衔接,确保平稳过渡。严格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纠正过度保障和保障不足问题。

(三)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和标准。全面落实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政策,健全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救助机制,规范普通疾病和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救助政策。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大额)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按比例进行医疗救助,其中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转诊、控制目录外费用等措施,引导医疗机构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贫困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四)建立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预付部分医保基金,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探索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地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统筹医保基金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使用,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效衔接。

(五)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互补衔接,完善分段分类保障政策,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完善和规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科学设置分段报销比例,重点对高额医疗费用予以保障。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创新和完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服务,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供给。促进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发展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多样化护理需求的产品。鼓励社会慈善捐赠,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探索建立罕见病用药保障制度。

二、构建事权分担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

(六)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实行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准费率制度,以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合理确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实行动态调整。非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费,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灵活就业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自主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精算平衡基础上,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均衡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三方缴费责任,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研究应对老龄化医疗负担的多渠道筹资政策。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医疗救助费用筹资机制,自治区制定医疗救助基础标准,盟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标准。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资助。

(七)巩固提高统筹层次。按照统一政策标准、基金收支、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的原则,全面做实医疗保障盟市级统筹。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思路,探索推进自治区级统筹,提高基金运行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探索推进盟市级以下医疗保障部门垂直管理,建立与统筹层次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与经办服务体制。

(八)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健全完善基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科学编制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进收支预决算公开。建立健全基金运行分析制度,完善基金运行风险预警与化解机制,强化动态监控、风险评估和中长期精算,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三、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

(九)完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按照医保目录调整职责和权限,健全医保支付范围动态调整机制,保障基本医疗需求。立足基金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参保人员负担、临床技术进步和需求等因素,将临床价值高、经济性评价优良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建立全区统一的医保目录数据库。规范纳入医保目录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评价指标和评审规则,完善专家评审机制。

(十)完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简化优化定点医药机构评估流程,加强协商谈判、协议履行管理。完善全区统一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文本,明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权利义务。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绩效考核办法,明确医疗规范、服务质量、费用控制等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结果与总额预算指标、基金结算、协议续签等挂钩。落实就医地对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的监管责任。及时向社会公示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方便群众就医。

(十一)改革医保支付方式。落实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协商谈判机制,促进医疗机构集体协商,科学确定总额预算指标,与医疗质量、协议履行绩效考核结果等相挂钩。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推广按病种分值、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依托基层医疗机构推广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探索医疗服务与药品分开支付。科学制定医保支付标准,促进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引导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趋于合理。适应紧密型医疗联合体等医疗服务模式发展创新,完善医保管理措施,探索实行总额付费、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机制。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引导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机制。

(十二)加大对中医药(蒙医药)发展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蒙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及符合条件的医院制剂、饮片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探索符合中医药(蒙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动医保支付政策向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倾斜,鼓励医疗机构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

四、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

(十三)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机制。推进行政监管体系建设,做好职责和事权划分,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行政监管职权范围,建立专业基金监管队伍。完善飞行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医保经办机构内控管理,建立和完善医保经办服务绩效评估、风险管控和分级考核机制。落实医保基金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提升内审稽核能力。建立健全第三方力量参与基金监管的工作机制,探索按服务绩效付费。建立和完善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

(十四)创新医保基金监管方式。建立监督检查常态化机制,加强医保智能审核监控系统应用,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完善对医疗服务的监控机制,落实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实施医保基金运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合理设定数量、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分析指标。健全欺诈骗保举报奖励制度,完善奖励标准,规范工作流程。

(十五)依法追究欺诈骗保行为责任。推进医保基金监管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完善医保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相关制度措施。完善全区统一的医疗保障信用评价标准,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健全医保基金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完善重大案件联合查处工作标准和流程。综合运用协议、行政、司法等手段,严肃追究欺诈骗保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

(十六)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管理。推进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现以医保支付为基础,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全流程管理。公立医疗机构全部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探索社会办定点医药机构通过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实行网上议价、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形式的分类采购,动态调整采购价格。强化盟市药品、医用耗材配送属地管理职责。

(十七)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开展自治区范围内多种形式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积极参与全国性和跨省联盟采购,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在保证临床治疗的前提下,优先使用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完善可单独收费耗材管理政策,鼓励使用功能疗效相同、价格相对较低的医用耗材。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加强监督考核,确保按约定采购、使用、配送和回款。

(十八)建立科学合理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医药价格信息、产业发展指数监测与披露机制,开展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完善价格函询、约谈制度。落实国家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管理政策措施,全面治理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加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分类管理,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医疗服务价格运行情况监测评价,加快审核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促进医疗技术创新发展和临床应用。

(十九)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加强区域医疗服务能力评估,科学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规划执行,提升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协同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发展社会办医,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康复、老年病、护理、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线上、线下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及医保支付政策,发挥互联网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十)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强化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改革完善外部治理及内部管理机制,分类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深入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完善医疗联合体服务模式,抓实抓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不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健全医务人员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养等机制,畅通人才引进通道,优化人事薪酬制度,完善绩效考核分配制度。加强区域医疗中心和旗县级医院能力建设,落实对中医院(蒙医院)、传染病院、精神病院、职业病防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提升专科医院服务能力,补齐护理、儿科、老年科、精神科等紧缺医疗服务短板。

六、建立统筹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机制

(二十一)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探索综合柜员制服务,统一医保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实现统筹区域内医保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推进医保公共服务便利化,加快医保电子凭证应用,逐步实现医保经办事项网上办理。做好医保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扩大异地就医定点医药机构覆盖范围。建立健全医保系统行风监督检查制度,全面实行“好差评”制度,推行“网上监督”“在线监督”。组织开展医保经办服务创先争优活动,提升医保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二十二)加强医疗保障经办能力建设。健全医保经办管理体系,推进服务下沉,实现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全覆盖。加强基层经办服务队伍建设,在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打造与新时代医疗保障公共服务要求相适应的专业队伍。政府合理安排预算,保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行。建立与管理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十三)高起点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国家医疗保障业务标准和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规范统一、数据自治区集中、平台自治区部署、网络全面覆盖”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公共信息资源互联互通。严格规范数据管理,明确系统应用权限,依法保护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和数据安全。加强数据开发利用,突出应用导向,提高医疗保障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十四)提高医疗保障治理能力。探索医保经办机构法人治理有效模式。围绕就医集中地区,探索跨区域医保管理协作机制,实现全流程、无缝隙、精细化公共服务和基金监管。规范和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充分发挥智库和专业机构作用,推进科学决策,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作为重要工作,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建立部门协同机制,推进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加强政策制度衔接。自治区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改革中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各盟市的监督指导。

来源: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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