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在幸福南路和青工南路路口看到行人在路边等待,并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人要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近日,记者在青山区富强路7号街坊看到,一户一楼居民把后窗户下公共区域围起来堆放物品。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文明社区明确要求居民不在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用品、杂物、垃圾,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违反条例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罚。
全媒体记者:王舒、宫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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