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全市市场主体,做好2020年度年报公示。
根据相关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凡是2020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所有企业(含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公示2020年度年报。今年继续实施“多报合一”,即市场监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管理企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请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点击“企业信息填报”,登录并逐项进行填报,直至“提交并公示”完成年度报告。其中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进行年报公示;也可以向登记发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年报公示是市场主体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其累积社会信用的有效途径。凡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报公示,或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有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未按要求公示即时信息等情形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甚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其失信信息被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银行等机构共享,被全社会共知,将受到多部门、跨领域、跨地域的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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