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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文明行为说“不”】​遛狗请牵绳

1月12日晚,在昆区青年路上,记者看到有市民遛狗不牵绳,宠物狗在路面上随意便溺,狗主人也不予理睬,行人看到都纷纷避让。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犬只有以下情形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携犬出户时未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未主动避让他人、未及时清理粪便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包头晚报全媒体记者 邢丽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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