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实施该政策的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协同发展的保障制度,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二是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保障对象多元化住房需求。三是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全覆盖。四是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以市场化租赁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二、问: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保障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实际情况,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分为三类:Ⅰ类(申请人)家庭:本市城镇低保家庭、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等由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体中的住房困难家庭;优抚对象等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体中的住房困难家庭。Ⅱ类(申请人)家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Ⅲ类(申请人)家庭:非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问:保障对象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可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须确定1名主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抚养、扶养和赡养关系;户籍外的配偶和在校学生子女均视为家庭成员。
(一)Ⅰ类家庭
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申请人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未满16周岁的特困供养人员的以实际年龄为准),申请人(家庭)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家庭或个人;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
(二)Ⅱ类家庭
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包头市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申请人(家庭)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租赁住房(住房须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网签合同),使用标准示范文本合同,签订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各地区住建部门登记备案。
(三)Ⅲ类家庭
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包头市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申请人(家庭)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申请日之前连续在本市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在城市规划区内租赁住房(住房须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网签合同),使用标准示范文本合同,签订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各地区住建部门登记备案。
(四)其他条件
无自有住房是指在本市辖区内无私有产权住房(包括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网签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达标的家庭,可不提供租赁住房相关手续。包头市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在Ⅰ类家庭应保尽保基础上,符合上述条件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孤老病残人员、边远地区乡村学校教师、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人物、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困境儿童家庭、计生特殊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家庭优先保障。
当年度计划发放补贴数额不能满足当年申请人(家庭)的实际需求时,按照Ⅰ类家庭、Ⅱ类家庭、Ⅲ类家庭的顺序依次保障,未能进入保障范围的,实行轮候。
四、问:哪些情况,不得列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1.申请人(家庭)有底店、商铺、公寓、车库等非住宅的。
2.正在租住单位公房的。3.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4.正在享受“大学生集聚计划”、人才公寓或其他购房租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的。5.享受实物配租期间有骗租、拖欠租金等失信行为的,自失信行为出现之日起未满5年的。
五、问:保障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数量实行梯度补贴,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补贴按月计算,按季发放。
(一)无自有住房家庭
1.Ⅰ类家庭
申请人(家庭)3人以下(含3人),每月按照50平方米补贴;
申请人(家庭)4人以上(含4人),每月按照60平方米补贴。
2.Ⅱ类家庭和Ⅲ类家庭
申请人(家庭)2人以下(含2人),每月按照40平方米补贴;
申请人(家庭)3人,每月按照50平方米补贴;
申请人(家庭)4人以上(含4人),每月按照60平方米补贴。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达标家庭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家庭,每月按照应享受补贴面积减去现有面积的差额进行补贴,差额部分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发放。
六、问:申请时具体的流程是什么?
答:(一)申请。本市户籍家庭在户籍地申请,非本市户籍家庭在实际居(租)住地申请。每个申请家庭确定1名主申请人。
(二)审核。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审核实行“三审三公示”。
1.初审。社区、村(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在社区、村(居)委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初审未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请人(家庭)。
2.复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通过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旗县区住建部门。复审未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初审部门。
3.审核。旗县区住建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由旗县区住建部门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实。审核通过的,由旗县区住建部门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旗县区住建部门予以登记,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发放。审核未通过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复审部门。
4.备案。旗县区住建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三)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申请人(家庭)自领取补贴之日起满一年,重新向社区、村(居)委会提交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的,续接上一年度继续领取租赁补贴。旗县区住建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和抽查机制。对在年审、日常监管和抽查中不符合条件的,立即停止发放,并将不符合条件项目出现之日起已发放的补贴如数追回。
七、问:申请家庭需提高哪些申请材料
答:申请家庭需提供下列材料:
1.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人士提供婚姻状况声明;
4.申请人(家庭)自有住房状况声明;
5.Ⅰ类家庭中的城镇低保、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等困难家庭或个人能够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相关信息的,无需提供民政部门认定证明,无法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到相关信息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优抚对象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Ⅱ类家庭提供家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或银行流水等能够印证家庭收入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须为本市城镇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工作的自然人;
Ⅲ类家庭提供家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或银行流水等能够印证家庭收入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须为本市城镇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工作的自然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之日前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家庭)提供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7.特殊群体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
八、问:申请人(家庭)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行为有哪些?
答:为推进包头市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及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我局印发了《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于有失信行为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和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包括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均按照《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信用等级根据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或正在享受保障家庭分类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一般失信行为。
1.在资格复核过程中,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经提醒拒不按要求申请变更信息,或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不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家庭的户籍人口、财产收入、住房信息等情况进行核实,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拒不提交复核资料的;
2.因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未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按期退出保障的;
3.享受住房保障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相关书面约定的其他行为,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二)严重失信行为。
1.以隐瞒、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资金的;
2.享受住房保障过程中,承租、承购其他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隐瞒不报的;
3.享受住房保障过程中,拒不履行行政机关或管理机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
4.出现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
九、问:相关联单位失信行为有哪些?
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业务相关联单位失信行为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 一般失信行为。
1.用工单位职工享受住房保障过程中,因用工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通知住房保障部门的;
2.出具与事实不符证明材料的;
3.为非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出具证明的。
(二)严重失信行为。
1.协助申请家庭,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补贴的;
2.出现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法律、法规对社会法人组织失信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问:申请人(家庭)或相关单位出现失信行为后,有哪些惩戒措施?
答: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失信行为“黑名单”惩戒制度,应当规范管理信息建立、归集、更新、发布、应用各个环节。旗县区、稀土高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官网、公众号、微信等各种媒介方式,公告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失信人员(含家庭人员)和相关联单位的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及惩戒内容。同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上报失信人员(含家庭人员)或失信相关联单位的失信惩戒信息,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社会统一进行公告。
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有效期限从退出住房保障资格次月起算。对被列入一般失信行为的人员或相关联单位,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2年;对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人员或失信相关联单位,信息记录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各级住房保障部门需采取相关限制申请等措施。
失信人或失信相关联单位被提交至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共信用数据系统失信“黑名单”,在失信记录有效期限内可影响出行、信贷、就业、考学、高消费行为、企业优惠政策、市场准入、行政许可、融资行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综合评价等。
十一、问:该项政策全市范围内都适用吗?
答:适用范围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参照执行。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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