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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印发!事关包头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快来了解一下

关于印发《包头市事业单位

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社局、稀土高新区组织人社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引进的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岗位聘用工作,并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向基层一线流动,规范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现将《包头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包头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包头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集聚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 号)、《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内人发〔2007〕131 号)和《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办法》(包府办发〔2019〕5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实行岗位管理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特设岗位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在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情况下,在特定项目、阶段性任务中,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第四条  特设岗位主要在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中设置,原则上设置在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得设置特设岗位。

第五条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具体设置比例按照自治区人社厅有关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量控制和管理。具体岗位等级根据事业单位岗位需要和拟聘用人员具备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等级等确定。

第六条  特设岗位的任职条件应当高于聘用人员所在单位同类同等级岗位的要求,所在单位未设置相应等级岗位的,应当高于本系统同类同等级岗位要求。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特设岗位:

(一)承担国家、自治区和我市重大项目或课题,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点是符合《包头市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认定办法(试行)》(包人社办字〔2018〕133 号)规定的一至六类情形的);

(二)事业单位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创新型岗位的;

(三)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自治区级以上荣誉或奖项的(仅限人才工程类);

(四)在各类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专业技术工作表现突出的;

(五)交流到下级事业单位(市直单位到旗县区以下所属单位、旗县区所属单位到苏木乡镇所属单位),支援当地事业发展的;

(六)符合各行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中有关特设岗位设置具体规定的;

(七)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设置的。

第八条  特设岗位设置的程序是:

(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特设岗位设置申请,重点写明设置理由、具体岗位和拟聘人员,并填写《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见附件1);

(二)经主管部门(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经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将申请报告和相应佐证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市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报送;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备案(其中特设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需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  除因涉密等不宜公开的情形外,事业单位应当对设置的特设岗位和拟聘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

第十条  特设岗位实行聘期管理。经批准设置的特设岗位聘期一般不超过3 年,因工作任务未按期完成需要延长的,须按规定程序经备案后,可适当延长聘用期限,但最长不超过6 年。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特设岗位拟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应当以聘用合同明确的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标准等为依据,对特设岗位聘用人员进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特设岗位续聘和晋升岗位等级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聘用在特设岗位的人员晋升岗位等级需在常设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进行,聘用在特设岗位上的时间可作为竞聘上一等级岗位的时限。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特设岗位自然核销:

(一)既定工作任务完成的;

(二)相应等级岗位有空缺的;

(三)聘用期满解聘的;

(四)与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五)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处分的;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我市以往制定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今后如遇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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