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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确定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等11项重点任务,分别在工业和农业领域,选择内蒙古工业大学和内蒙古农牧业科学院探索开展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期3年。

《试点方案》在遵循国家赋权改革试点政策的基础上,有三处创新:一是在改革任务设计上,为进一步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在事业单位正职领导可获得现金或股权奖励、落实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做出规定;二是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可操作性,对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职务科技成果产权改革操作流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机制、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管理等5项任务进行了细化;三是为提升试点单位科技成果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转化能力,增加了加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建设任务。

《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不受人员调整、调动、退休、离职等的影响。

来源:正北方网-《内蒙古日报》  记者:苏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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