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是一个城市的名片
反映着城市的形象
然而
在街区干道总会出现
一些小商小贩占道经营
不仅影响城市的卫生、交通等
而且影响社会环境和文明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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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镜头一
近日,在昆区青年路大民公寓西面,记者看到商家为了个人利益,把玻璃柜摆在了店门外。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条对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据了解,店外经营和占道经营是少数商家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的一种不文明行为。创建文明城市,我们要在做好集中整治的同时,倡导广大经营者,自觉向店外经营等不文明行为说“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处罚。
■ 镜头二 ↘
随着我市城市管理的集中整治,记者发现,原来聚集在集市门前空地的临时蔬菜秋果摊贩,商场门前的小摊小贩大多不见了,但是仍有个别小摊贩在街边摆摊。
附近一居民对记者说:"虽然街边摆摊也是为了谋生,但不应与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相冲突。"他表示,这些摊位还影响了居民过往通行,应该更加规范有序经营。
■ 镜头三
1月6日,记者在口岸小区外西巷道走访时发现,部分商铺存在店外摆放现象。
■ 镜头四
近日,记者在青山区互助道看到,好多临时搭建的售卖货铁棚子、卖麻辣烫的推车,占据了道路两侧的人行便道,严重影响了路人通行。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集市市场、智能快件箱等生活设施,合理规划店外售货、摆摊设点的时间节点和场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处罚。
■ 镜头五
阿尔丁北大街和啤酒厂路丁字路口东侧的几家汽车修理店门前,长时间存在有修理车辆随意停放,占用自行车道及盲道等现象。记者6日从该处看到,一辆正在修理的厢式货车占据部分自行车道停放,影响了骑车人的视野,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
■ 镜头六
1月6日,记者在昆区八一南市场看到有些商户把经营的物品摆放在路边,占道经营。
全媒体记者:吴杰、李娜、郭燕、张燕青、宫伟恩、安吉斯;见习记者:康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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