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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文明行为说“不”】店外经营要合规


近日,在昆区青年路大民公寓西面,记者看到商家为了个人利益,把玻璃柜摆在了店门外。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条:

对文明经营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据了解,店外经营和占道经营,是少数商家为了个人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的一种不文明行为。创建文明城市,我们要在做好集中整治的同时,倡导广大经营者,自觉向店外经营等不文明行为说“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处罚。

(包头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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