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医保业务流程,方便参保人员就诊,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对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备案政策做出调整,取消本地住院三日内登记备案规定,异地生育保险备案参照基本险政策执行。
据了解,目前,随着全民参保意识的提高及二代社会保障卡广泛应用,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已实现费用即时结报。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诊,深化医疗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简化医保业务流程,我市对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备案政策做出调整,具体情况为:
一、取消本地住院三日内登记备案政策
取消“参保人员在包头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须在入院三个工作日内到该医疗机构医保科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规定。
调整为:我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离休干部、“文革”伤残参保人员在包头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持二代社会保障卡(离休干部、文革伤残人员未启动二代社会保障卡前使用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就医,不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包含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的住院参保人员),医疗机构要主动向患者告知医保报销相关流程,参保人员出院时依规即时报销。
二、异地生育保险备案参照基本险政策执行
按照《关于印发包头市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细则的通知》(包医保发﹝2019﹞58号)精神,遵循两险合并“四统一、两确保”的政策要求,异地生育保险备案政策参照基本险政策执行。参保人员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生育就医,不需办理转院和登记备案手续,可直接在自治区范围内三级异地综合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异地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住院就医。
包头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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