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拓展制度普惠性,包头市全面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助力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平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根据《包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了《包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现就缴存、提取及贷款细则解读如下。
[缴存篇]
●哪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答:符合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即年满16周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自谋职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例如:个体经营者、餐饮服务人员、快递外卖人员、建筑装修人员、清洁环卫人员、家政服务人员、网约车驾驶员、网络主播等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有没有户籍限制?
答:不受户籍地、户籍性质、个人收入等限制。
●单位缴存职工失业、辞职等情况下能否参加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
答:可以。原有单位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或注销,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
●缴存人正在其他城市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是否可以在我市再次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
答:不可以。一个人只能有一个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设缴存账户时,应无正常公积金账户,或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或注销。
●灵缴人员可通过哪些渠道办理缴存业务?
答:主要通过线上渠道:手机公积金APP、包头市住房公积金官方微信公众号。线下渠道: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部。
●灵缴人员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时需要什么材料?
答:(1)身份证明材料;
(2)本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I类借记卡。缴存人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应关联本人银行卡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银行卡应为本人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任意一家银行开立的I类借记卡。
●灵缴人员如何办理缴款?
答:缴存人可以选择按月(季、年)缴存或者灵活缴存。缴存人选择按月(季、年)缴存的,缴款方式为银行代扣;缴存人选择灵活缴存的,需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包头市住房公积金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服务渠道自助办理缴款。
●灵缴人员的缴款时间?
答:缴存人选择按月(季、年)缴存的,缴款日期为应扣款月的1日至15日。缴存人选择灵活缴存的,缴款方式为缴存人主动缴款,缴存日期自主选择,灵活缴存可通过线上渠道7×24小时发起缴款,不受工作时间及节假日限制。
●缴款金额的范围?
答:缴存额按照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缴存上、下限额标准执行,缴存人可在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资金是以元为单位的整数资金。按照目前包头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下限为198元,上限为6104元。
●灵缴人员可以自主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吗?
答:缴存人拟对缴存金额变更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户当年不得变更,次年开始每年7—12月可以申请变更一次,并与住房公积金中心重新签订《包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
●哪些情况需要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部办理?
答:未能通过实名认证的缴存人,需持有效身份证原件,通过中心受理部办理缴存开户及签订《包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缴存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等关键信息变更,需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部办理。
●灵缴人员进入建制单位缴存的,应如何处理灵活缴存账户?
答:需先行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灵活缴存账户封存,建制单位重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由灵活缴存人自愿选择办理合并账户,合并账户后按照建制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同时,缴存人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的《包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自动终止。
●灵缴人员账户已经封存,需要恢复缴存,应如何处理?
答:在符合灵活缴存规定的条件下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启封业务,重新签订《包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
●灵缴人员到其他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余额是否可以转出至其他中心?
答:可以。灵缴人员申请将公积金缴存余额转出包头市中心的,需先行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封存业务,终止《包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之后灵缴人员可在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发起转移申请或在微信“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上办理转移接续业务,转出资金不享受缴存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计息?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及计息方式计息。现行利率是1.5%(年利率),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如何补贴?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一年(含)以上且从未使用的,其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时给予缴存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的存储时间如何计算?
答:缴存补贴的存储时间按每笔资金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实际天数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补贴标准是什么?
答: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年利率0.5%执行。每个缴存人享受缴存补贴的金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住房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试点实施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的调整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提前15日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官方网站公布。
●灵缴人员在什么情况下不享受缴存补贴权益?
答:1.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2.缴存人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3.缴存人将账户及余额转移至建缴单位或外中心的;4.缴存期限未达到1年办理销户提取的。
[提取篇]
●灵缴人员账户存储的资金可以提取吗?
答:可以。缴存人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可凭相关材料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审批合规后,提取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
●灵缴人员办理提取时需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支付租赁自住住房房租的。
(三)偿还贷款本息的。
以上三项提取,缴存人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户并首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四)终止《包头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停止缴存的;缴存人个人账户余额中如同时存在原建制单位在职期间的缴存资金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资金的,缴存人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户满6个月后办理。
(五)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认定符合提取政策的其他情形。
●灵缴人员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提取?
答:线上是手机公积金APP、包头市住房公积金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线下是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理部。
●办理提取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公共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2)提取申请人受委托银行I类借记卡账户。(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
(二)购房提取
(1)《不动产权证书》或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购房发票。持《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1年内;持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提取的,自购房发票开具日期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之日起多层不超过2年、高层不超过3年。
(三)无房租房提取
(1)户籍证明材料。(2)婚姻关系证明。
缴存人办理提取业务的程序、提取额度、提取材料、办理时限等,参照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及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公布的现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篇]
●灵活就业人员在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缴存人及其配偶购买包头市自住住房时可向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6个月、申请贷款时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按规定支付首付款、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信用良好、无已申请或已发放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符合包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担保等条件时,可向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缴存人及借款申请人在公积金中心各受理部递交材料申请贷款,住房公积金中心初审;借款人及其配偶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借据》《告知书》;抵押人在公积金各受理部办理抵押登记;住房公积金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复审,符合条件的落实担保后5个工作日内放款。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借款人及其配偶需共同准备的基础材料有:
1.申请人(单身或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材料(若所购房屋共有,同时提供共有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申请人(单身或夫妻双方)户籍证明材料;3.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4.受委托银行Ⅰ类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任意一行);5.人民银行出具的申请人(单身或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本人版)》原件,有效期为30日(含)。
(一)办理购买新建自住住房贷款,除基础材料外还需准备:
1.20%以上购房付款凭据(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须在30%以上);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多层2年内、高层3年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3.产权部门出具的《房屋预售登记证明》原件。
(二)办理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除基础材料外还需准备:
1.申请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20%以上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房屋交易首付款凭证或购房发票原件(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须在30%以上);2.《包头市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原件1份;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三)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基础材料外还需准备:
1.所购房屋全款《内蒙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原件;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3.原商贷的《借款合同》原件;4.原商贷银行出具的结清贷款还款凭证原件或银行加盖公章的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商转公业务信息表。
●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
答:现行首套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年利率分别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年利率分别为3.025%和3.575%的贷款利率标准。
●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是否可以办理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
答:可以,借款申请人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其购房需求时,可以同一套住房同时向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合作的组合贷款商业银行申请商业银行贷款,通过组合贷款方式实现购房意愿。
组合贷款发放遵循自愿原则,由借款申请人根据需要自愿申请。借款申请人申请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中心以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
●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如何确定?
答:(一)按月(季、年)缴存方式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
1.贷款额度(按账户余额测算)=缴存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倍数,账户余额倍数为20倍;2.贷款额度(按月缴存额测算)=缴存人及其配偶公积金月缴存额÷0.24×还款能力系数(50%)×12×可贷年限。
(二)按灵活缴存方式缴存人及其配偶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
1.贷款额度(按账户余额测算)=缴存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余额倍数,账户余额倍数为20倍;2.贷款额度(按主动缴款余额测算)=主动缴款余额÷0.24×还款能力系数(50%)×12×可贷年限÷360×n(n=实际缴存月数,同一自然月内多次缴存的计为一次)。
备注:具体贷款额度以实际提供材料由中心各受理部测算结果为准,根据借款申请人的申请额度、所购住房价款、家庭房屋套数、首付款比例、公积金月缴存额、公积金账户余额、家庭还款能力、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缴存期数等因素综合测算后,取最低值确定。(取千元以上整数)。
(具体示例请关注包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微信公众号。)
●夫妻都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一起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又如何计算?
答:两人分别按公式计算贷款额度后,再加总,即为两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如两人同时存在建制单位缴存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且均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分别计算可贷额度后合计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合计不超过本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现行政策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具体示例请关注包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微信公众号)
●从建制单位缴存职工(含原个人缴存者)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答:从建制单位缴存职工(含原个人缴存者)转为按月、季、年缴存,在建制单位缴存期间及以按月、季、年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未发生过中断,且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如从建制单位缴存职工(含原个人缴存者)转为灵活缴存,变更前未发生断缴情况,且变更后即缴存当月,以住房公积金首次开户时间满6个月即可申请贷款,账户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办理完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什么时候开始还款?每月还款日为几日?
答:借款人在收到放款短信的次月20日开始还款,之后每月20日为公积金贷款扣款日。缴存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在每期还款日前将当期应还款本息金额存入还款账户。
●办理公积金贷款后是否可以停止缴纳公积金?
答:不可以;缴存人在结清贷款前违反《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欠缴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采取上浮公积金贷款利率至同期LPR水平或终止借款合同等措施,追回全部公积金贷款本息。
●办理公积金贷款后缴纳金额应当如何使用?
答:缴存人(含配偶)可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协议》,缴存额用于冲抵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灵活就业缴存人是否可以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
答:可以。在还款期间,灵活就业缴存人可向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公积金贷款。部分提前还款,没有还款次数的限制,单次还款本金金额应以万元为单位,最低五万元。
●办理完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如果出现忘记还款的情况会造成什么影响?
答:缴存人在结清贷款前出现还款逾期,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因逾期还款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规定上报有关信用管理部门。
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扣划缴存人账户余额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灵活就业缴存人什么情形下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答:缴存人及其配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1、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责任的;
3、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贷款的;
4、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5、借款人夫妻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夫妻双方及直系亲属之间赠与或继承行为的;
6、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单笔贷款或单张贷记卡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的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单张准贷记卡近2年内透支180天以上未还的】;
7、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8、被纳入住房公积金不良行为登记的;
9、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或承诺等情形的;
10、贷款所购房屋纳入征收征拆范围的、或已被认定为改变产权用途的、或存在权利瑕疵等不宜处置情形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来源: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