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此次修法将有利于哪些野生动物保护及公共卫生安全相关领域实现防护升级?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工作负责人和专家学者。
升级一:强化检验检疫管理 加强疫源疫病监测
野生动物致病风险威胁人身安全健康。记者调研了解到,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与传染病防治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衔接不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缺乏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理念和制度设计,检验检疫也仍存在短板。
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防范公共卫生风险的内容,明确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风险防范的原则,要求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还要求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中增加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及其分布情况的内容,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制度,并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管理,与动物防疫法做好衔接。
“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可以加强从源头上防范公共卫生风险,进一步筑牢筑密公共卫生安全的法治防线。”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在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表示,社会各界对于野生动物可能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问题反映强烈,相关修改是回应社会各方期待的必要举措。
记者发现,修订草案对违法食用野生动物、网络交易行为均进行了规制。规定禁止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并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北京林业大学野生动物研究所教授时坤说,将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等要求写入法律,是时代的进步,也意味着保护野生动物需要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升级二:填补监管空白 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当前野生动物保护范围仅包括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以及对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对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存在监管空白。
修订草案增加对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管理规定,禁止或者限制在野外捕捉、大规模灭杀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还从猎捕、人工繁育、交易、运输等方面,加强对“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全链条管理。
“此前未纳入监管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同样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说,其他陆生野生动物虽然可以不作重点保护,但须规定禁止大规模灭杀性利用和防范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底线调控,这样能够有效填补法律监管空白。
他举例说,比如有人利用电蚯蚓机捕捉蚯蚓获利,导致部分地方出现蚯蚓大规模死亡。蚯蚓虽然没有列入保护名录,但也具有相应的重要生态作用,应当对此类利用方式加以禁止。
修订草案还提出国家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
时坤说,近年来,公众对野生动物的关注程度、自发救护行为越来越多,这对收容救护场所的数量、救护条件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应该按照实际需要,适当扩充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
升级三:提升打击力度 加大处罚力度
据了解,野生动物相关的规划制定、行政许可、检疫检验以及经营、交易、运输、物流、进出口等各环节的监管执法,分别由林业草原、渔业、动物防疫、进出口检疫、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邮政、海关、公安等部门负责。
记者在基层调研发现,多头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带来职能分散交叉、工作衔接不畅、信息共享不足等问题。此外,部分基层执法能力不足,一些市县甚至未设立专职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等问题也应引起重视。
修订草案要求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强化对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的全链条监督管理。为确保相关规定“长出牙齿”,修订草案还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等。
修订草案还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增加行刑衔接规定。国家建立由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查办督办制度。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修订草案还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食用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野生动物,非法捕捉、大规模灭杀、保管、处理、处置野生动物和非法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增加处罚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野生动物保护大量工作在基层,涉及多个环节,因此压实地方政府责任和建立联合协调机制非常重要。”湖南省怀化市森林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张昊说,保护野生动物是一个长期过程,要更加注重建立长效机制。
专家表示,当前涉野生动物遗传资源违法行为有所增加,相关资源,特别是我国特有的遗传资源十分宝贵,关系国家生态安全。此次明确法律保护只是第一步,未来应尽快出台配套措施,确保保护力度既实且硬。
来源:新华社 记者:胡璐、周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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