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包头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的实施方案(试行)
等3个文件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2020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的实施方案(试行)》《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管理办法》《包头市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补贴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群体住房条件,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职工等重点群体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内建保〔2019〕160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包府办发〔2016〕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推进住房保障供给侧改革,多渠道满足城镇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加大对重点群体、重点行业困难职工的精准保障力度,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发展目标
一是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协同发展的保障制度,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二是推进公共租赁住房供给侧改革,满足保障对象多元化住房需求。三是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逐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全覆盖。四是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以市场化租赁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促进住宅租赁市场发展。
三、保障对象
根据实际情况,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分为三类:
Ⅰ类家庭: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三无人员”家庭、优抚对象、孤儿等由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体中的住房困难家庭。
Ⅱ类家庭: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
Ⅲ类家庭:非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
四、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以个人或家庭为单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须确定1名主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抚养、扶养和赡养关系;户籍外的配偶和在校学生子女均视为家庭成员。
(一)Ⅰ类家庭
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为孤儿的以实际年龄为准);申请人(家庭)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具有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低保、“三无人员”、优抚对象、孤儿等相关认定证明。
(二)Ⅱ类家庭
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包头市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申请人(家庭)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在城市规划区内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示范文本合同,签订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进行网上登记备案。
(三)Ⅲ类家庭
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包头市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申请人(家庭)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在本市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在城市规划区内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示范文本合同,签订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进行网上登记备案。
无自有住房是指在本市辖区内无私有产权住房(包括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网签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达标的家庭,可不提供租赁住房相关手续。
包头市城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
在Ⅰ类家庭应保尽保基础上,符合上述条件的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孤老病残人员、边远地区乡村学校教师、见义勇为人员等各类先进模范人物、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青年医生、青年教师、困境儿童家庭、计生特殊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家庭优先保障。
当年度计划发放补贴数额不能满足当年申请人(家庭)的实际需求时,按照Ⅰ类家庭、Ⅱ类家庭、Ⅲ类家庭的顺序依次保障,未能进入保障范围的,实行轮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
1.申请人(家庭)有底店、商铺、公寓、车库等非住宅的。
2.正在租住单位公房的。
3.申请之日前3年内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转让过房产。
4.申请之日前3年内通过货币补偿方式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正在领取住宅或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的、正在领取拆迁房屋安置过渡费的。
5.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
6.正在享受“大学生集聚计划”、人才公寓或其他购房租房补贴等优惠政策的。
7.享受实物配租期间有骗租、拖欠租金等失信行为的,自失信行为出现之日起未满5年的。
五、保障标准
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数量实行梯度补贴,每月每平方米补贴5元。补贴按月计算,按季发放。
(一)无自有住房家庭
1.Ⅰ类家庭
申请人(家庭)3人以下(含3人),每月按照50平方米补贴;
申请人(家庭)4人以上(含4人),每月按照60平方米补贴。
2.Ⅱ类家庭和Ⅲ类家庭
申请人(家庭)2人以下(含2人),每月按照40平方米补贴;
申请人(家庭)3人,每月按照50平方米补贴;
申请人(家庭)4人以上(含4人),每月按照60平方米补贴。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达标家庭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家庭,每月按照应享受补贴面积减去现有面积的差额进行补贴,差额部分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发放。
六、申请流程
(一)申请。本市户籍家庭在户籍地申请,非本市户籍家庭在实际居(租)住地申请。每个申请家庭确定1名主申请人,并提供下列材料:
1.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身人士提供婚姻状况声明;
4.申请人(家庭)自有住房状况声明;
5.Ⅰ类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低保、“三无人员”、优抚对象、孤儿等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Ⅱ类家庭提供家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或银行流水等能够印证家庭收入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须为本市城镇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工作的自然人;
Ⅲ类家庭提供家庭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证明或银行流水等能够印证家庭收入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人须为本市城镇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工作的自然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之日前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家庭)提供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7.特殊群体家庭需提供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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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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