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期间提出离职,结果与公司总监沟通中疑似被打伤。员工想按照国家法律条款与公司人事部门讨个说法时,被人事经理告知:“那你和法律较劲去”。
“那你和法律较劲去”
8月6日,大学生李晴雨入职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客服专员。同月12日,他与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
后因家中有事,他在8月30日向公司人事部门提出离职申请,并表明自己三天后要离职。“公司人事经理梁宏告诉我,现在不能离职,离职需提前三十天申请,所以一个月后才能离职。”李晴雨说。
离职需提前30天申请?为此,李晴雨查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得知试用期离职需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
于是,他以此为依据向公司人事部门申辩。
在李晴雨提供的一段录音中,人事经理说:“你不要和我说这些,总之一句话,你要想离职你就一个月以后走,按照公司的规定来。”
当李晴雨再次称,试用期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你和法律较劲去!”上述人事经理回应。
“信不信和你打两年官司”
随后,该公司市场部总监井大威开始与李晴雨交涉离职事宜。
“井大威在话语中威胁我,要给我开一千块钱罚单,对于工资他告诉我,可以走法律程序。”李晴雨说。
在李晴雨提供的他与井大威的对话视频中,井大威说道;“你这个可以走法律程序,工资的话你相不相信,我可以和你打两年的官司,就你挣得这点工资我让你拿的特别艰辛。”
李晴雨称:“随后,我被井大威推入市场一部办公室,他还与我抢夺手机,用拳头打我,将我下巴打伤。”李晴雨拨打110报警。
记者联系到当时出警的呼市新城东街派出所胡警官。他称:“当时办公室就两个人,井大威说没有打李晴雨,是李晴雨将他按倒在桌上,他将李晴雨推开,可能在推的过程中用指甲将李晴雨下巴划伤。但是李晴雨说井大威打了他。对于打架过程,因为屋内没有监控,也没有其他人在,所以对他们两方说法无从考证,也无法立案。”
李晴雨表示,事后他欲与自己直属市场一部经理滕凯沟通此事,却被滕凯告知其不是自己的员工。
“我与公司已经签了劳动合同,却被告知不是员工。”李晴雨觉得自己陷入了维权困局。
采访到一半涉事公司拒绝接受采访
8月31日下午,记者来到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欲采访李晴雨离职疑被打事宜。人事经理梁宏告诉记者,因为李晴雨在职的岗位比较重要,涉及到业务,所以在面试时及劳动合同中都有提到,员工在离职前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
“不管是正式工还是试用期人员都需提前一个月申请,如果他不提前一个月申请,那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他当月的工资作为赔偿。”梁宏说。
随后梁宏向记者出示了一份该公司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称每个员工入职时都学习过员工手册。该员工手册显示:离职需提前三十天写申请。
在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晴雨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第七项显示:如乙方正常遵守公司制度办理离职,且保证可以随叫随到服务客户直至工期结束,未发提成及底薪可以正常发放;如乙方未按公司制度办理离职,离职当月底薪及未发放提成奖金等均不予以发放,作为对公司经济损失的补偿。
当记者与梁宏核实合同中有没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员工也需提前三十天申请,梁宏回应:“你要是和我争辩这个,那我无话和你谈了。”人事部工作人员王雪姣称:“合同中没有写,但是签合同时她告知了李晴雨这个事情。”当记者提出能否拿出告知证据时,梁宏称:“我们拒绝接受采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显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在李晴雨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发现相关内容:“如果本合同所列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不一致之处,以及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对于李晴雨疑似被井大威打伤情况,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方未向记者回应。
律师:可走法律程序维权
9月初,李晴雨向呼市新城区劳动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但被告知未毕业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具有就业资格的劳动者,所以不能仲裁,对于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只能走法律程序。
对此,律家保平台丁律师表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离职,员工在离职前三到五天告知用人单位提出离职即可。
在多年前国家曾出台相关规定,未毕业的学生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就业协议。就算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只能算是劳务合同。在劳动仲裁不受理的情况下,就业者可以按照劳务合同走法律程序维权。
来源:内蒙古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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