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开发区公安分局
先后查处两起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案件
涉案人员被依法处理
7月23日11时许,开发区公安分局辽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辽河镇某村村民戴某祥家园子内,疑似种植罂粟植株。民警在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后经现场确认,戴某祥家菜园子内非法种植罂粟共计10株。因戴某祥非法种植毒品源植物数量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辽河派出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戴某祥处以行政罚款之处罚。
8月3日上午10时许,开发区公安分局辽河派出所民警在开展人口普查入户走访工作中,发现辽河镇某村村民孟某家菜园子内发现毒品原植物罂粟,民警依法对现场种植的144株原植物品罂粟进行铲除,并将违法嫌疑人孟某传话至辽河派出所办案区接受询问调查,孟某对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辽河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孟某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在严打重处的同时,开发区公安分局辽河派出所充分发挥群防群治力量作用,通过广播、入户宣传等方式,开展禁毒铲毒宣传教育,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种植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真正把“种毒违法、种毒必铲”的法制观念关注到群众心中。
警方提示
罂粟,一株都不能种,当菜吃也不行!罂粟和大麻、古柯并称为三大毒品原植物,我国法律规定,一株都不能种,种一株就是违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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