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及工作实际,8月1日起,我市将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及办理要件进一步规范。具体规范情况为:
一.停止办理职工纳入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业务。
二.停止办理企业转制职工一次性买断工龄提取业务。
三.停止办理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提取业务。
四.将“职工户口迁出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提取”规范为“职工出境定居提取”。
五.职工办理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业务时,将原需提供的“镇及其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规范为“我市房屋所在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其他要件不变。
六.精减租房提取要件。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时,市五区(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的无须提供无房证明,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的仍需提供无房证明。
七.精减死亡提取要件。继承公证书或法院裁判文书(法院调解书)等明确写明职工死亡事实的,继承人办理死亡提取业务时无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
通知
2.
各缴存单位、个人缴存者:
为规范单位缴存业务,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等文件规定,现就2020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一致。
(二)个人缴存者缴存比例为24%。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
(一)缴存基数
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
个人缴存者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劳动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根据包头市统计局统计的包头市2019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79715元/人),经过计算,包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42.92元/人,职工的缴存基数下限为1760元/人,缴存基数上限为19929元/人;个人缴存者缴存基数下限为1760元/人,缴存基数上限为6643元/人。
(二)月缴存额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
(三) 计算精度
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要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请各缴存单位、个人缴存者重新计算月缴存额。
三、核定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实行“一年一核定”,每年7-9月进行核定。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一经核定,自当年7月至次年6月保持不变。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和当年新开户的缴存单位不再重新核定;当年新开的个人缴存者不再重新核定;个人缴存者已办理贷款的不可下调缴存基数。
四、调整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要件
(一)调整缴存比例要件
1.柜台办理:在住房公积金官网预约后,经办人携身份证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表(基数调整表一)》至各管理部办理。
2.网厅办理:经办人自行登录网厅,上传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表(基数调整表一)》,提交至各管理部审核,审核通过即可调整为新的缴存比例。
(二)调整缴存基数要件
1. 柜台办理:在住房公积金官网预约后,经办人携身份证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表(基数调整表一)》和电子版的《缴存基数调整表(基数调整表二)》至各管理部办理。
2.网厅办理:经办人自行登录网厅,上传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表(基数调整表一)》、《缴存基数调整表(基数调整表二)》提交至各管理部审核。
3.个人缴存者携身份证原件预约至各管理部办理。
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表(基数调整表一)》、《缴存基数调整表(基数调整表二)》可在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www.btgjj.com/)下载。
本通知自2020年7月 11日起执行。
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0日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