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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知!演出、娱乐等场所恢复开放指南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关于印发《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现将《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娱乐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

1.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3.娱乐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

剧院等演出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要求,有序推进演出场所恢复开放,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常态防控。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制定包含演出场所在内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安全。

(二)坚持有序开放。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情况下,在低风险地区,经当地党委政府同意,可以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但暂缓举办中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暂缓新批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演职人员已在境内的除外)。在中、高风险地区,暂缓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三)坚持预约限流。恢复开放的演出场所应当严格执行人员预约限流措施。剧院等演出场所观众人数不得超过剧场座位数的30%,要间隔就坐,保持1米以上距离。演员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含有多个剧场的综合性演出场所,同时只能开一个剧场。在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现场音乐厅(LiveHouse)等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主办方要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做好人员疏导。

二、场所防控管理

(四)落实防控主体责任。演出场所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制定本场所防控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把防控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

(五)做好日常消毒通风。演出场所要对舞台区、观众区、化妆间、通道、出入口、行政办公场地等公共区域,每日定时进行两次消毒。建立《场馆清洁消毒记录表》,记录消毒时间、责任人等信息。演出场所要保持通风状态,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

(六)配备防护用品。演出场所要配备口罩、手套等防护物资,并在洗手间配备洗手液及消毒用品,为员工和观众提供必要防护保障。

(七)加强防疫宣传。演出场所应通过设置提示牌、摆放宣传品、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加强疫情防控知识科普宣传。

(八)排查安全隐患。演出场所恢复开放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排查火灾等安全隐患,并按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有关规定,加强场所日常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立整立改。

三、演员和观众管理

(九)鼓励线上服务。鼓励推广在线实名制购票及电子票,鼓励使用在线支付,尽量减少直接接触。对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实行实名制购票和实名制入场。三、演员和观众管理

(十)做好演职人员管理。演出主办方应当与参演单位和个人签订安全协议或健康承诺书,提前做好对演职人员(含行政、后勤等工作人员)的体温监测等防控措施。每场演出尽量压缩不必要的演职人员,注意保持一定距离。演员人均化妆间面积不低于5平米。

(十一)做好入场检测登记。演出场所应当配备测量体温设施设备,并安排专人值守。观众进入演出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观众拒绝佩戴口罩或者体温异常的,应当拒绝其进入。

(十二)加强现场巡查。演出场所应当安排专人做好演出现场管理,提醒观众正确佩戴口罩,对号入座,保持安全距离。取消演出前后的现场互动环节。

四、员工健康管理

(十三)做好员工健康监测。按照当地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管理,掌握员工出行轨迹等情况。员工上岗前要检测体温,出现发热、呼吸道等症状时,要暂停工作并及时报告。

(十四)指导员工做好个人防护。员工应当减少不必要外出,避免去人群聚集场所。组织对一线工作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了解疫情防控相关知识,掌握新型冠状病毒个人防护知识、卫生健康习惯及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方法。

(十五)减少员工聚集。根据实际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工作制或居家办公方式。加强员工用餐管理,实行错峰就餐,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

五、异常情况处置

(十六)建立沟通机制。演出场所及演出主办方应当建立疫情应急沟通机制,畅通疫情上报通道,发现疫情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十七)做好发现疫情时的应对处置。在演出现场如出现疑似疫情,演出场所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配合卫生健康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做好清洁消毒等工作并暂时关闭场所。

六、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之间的联动,确保恢复开放工作平稳有序。

(十九)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恢复开放的演出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二十)加强应急管理。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开展排查、评估和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发现隐患苗头,及时处置,发生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暂时关闭场所。

附件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要求,有序推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恢复开放,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常态防控。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制定包含上网服务场所在内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安全。

(二)坚持有序开放。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情况下,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以县域为单位,分区分级,确定上网服务场所恢复开放时间和具体要求。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疫情风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地区和境外输入压力较大地区,应当从严、审慎把控恢复开放时间。

(三)坚持预约限流。恢复开放的上网服务场所应当严格执行人员限流限量措施,要采取预约消费、错峰入场、间隔就坐等措施,并对场所内消费者数量实行动态管理,防范聚集性风险。

二、消费者保护

(四)落实戴口罩、检测登记制度。上网服务场所应当配备测量体温设施设备,并安排专人值守。消费者进入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消费者不戴口罩或者体温异常的,场所应当拒绝其进入。

(五)实施预约限流措施。上网服务场所应当采取预约消费、错峰入场、间隔就坐等措施,限制上网人流。上网服务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每个包间也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严格执行限流限量要求。

(六)建立值守制度。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安排专人监督进入场所的员工和消费者遵守相关防疫要求,及时对消费者进行疏导、分流,避免人群聚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三、场所防控管理

(七)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上网服务场所应当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制定本场所防控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把防控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

(八)加强消毒通风。上网服务场所每日营业前,应当对场所内外公共部位(门厅、前台、独用楼道、独用电梯、楼梯、场所内卫生间、门把手等)进行全面清洁消毒。营业期间,及时对消费者使用过的显示器、键盘、耳机、鼠标等进行消杀,做到“一客一消毒”。场所应当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定期对送风口、回风口进行消毒。

(九)配备防护物资。上网服务场所应当配备口罩、手套、洗手液、医用酒精、免洗手消毒剂、消毒湿巾等防护物资,在公共休息区、洗手间等区域配备洗手液、医用酒精等消毒物品,便于消费者和员工随时消毒清洁。

(十)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上网服务场所要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提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及时宣传疫情期间场所运营规则及疫情防控知识,提升员工及消费者的疫情防控意识。

(十一)排查消防隐患。上网服务场所恢复营业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排查火灾等消防安全隐患,并按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有关规定,加强场所日常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立整立改。

四、员工健康管理

(十二)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加强员工健康管理,掌握员工出行轨迹等情况。员工上班应当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询问,出现发热、呼吸道等症状,须暂停工作并立即就医。

(十三)减少员工聚集。加强员工用餐管理,鼓励实行错峰就餐、分散用餐;工作会议要进行科学管理;员工应当减少不必要外出,尽量避开密集人群,避免在公共场所长时间停留。

(十四)做好员工个人防护。组织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掌握常态化防控下的防护知识。养成勤洗手、戴口罩、公筷制等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

五、异常情况处置

(十五)建立沟通机制。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建立疫情应急沟通机制,畅通疫情上报通道,发现疫情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十六)做好应急处置。上网服务场所如出现疑似疫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现场管理,避免恐慌,配合卫生健康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做好清洁消毒等工作并暂时关闭场所。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提升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部门之间的联动,确保恢复开放工作平稳有序。

(十八)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恢复开放的上网服务场所的巡查和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十九)加强应急管理。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疫情防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开展排查、评估和宣传培训工作,及时发现隐患苗头,及时处置,发生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并暂时关闭场所。

附件3

娱乐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措施指南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要求,有序推进娱乐场所恢复开放,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常态防控。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原则”,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毫不放松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工作,制定包含娱乐场所在内的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安全。

(二)坚持有序开放。在充分做好防疫措施的情况下,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属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以县域为单位,分区分级,确定娱乐场所恢复开放时间和具体要求。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疫情风险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地区和境外输入压力较大地区,应当从严、审慎把控恢复开放时间。

(三)坚持预约限流。恢复开放的娱乐场所应当严格执行人员限流限量措施,实行预约消费、错峰入场等措施,并对场所内消费者数量实行动态监控,防范聚集性风险。

二、消费者保护

(四)落实戴口罩、检测登记制度。娱乐场所应当配备测量体温设施设备,并安排专人值守。消费者进入场所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并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不戴口罩或者体温异常的,场所应当拒绝其进入。消费者在场所公共区域内应当科学佩戴口罩。

(五)实施预约限流措施。娱乐场所应当采取预约消费、错峰入场等措施,对消费者进行限流限量。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每个包间接纳消费者人数也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游艺娱乐场所内接纳消费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

(六)建立值守制度。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专人监督进入场所的员工和消费者遵守相关防疫要求,及时对消费者进行疏导、分流,避免人群聚集,保持安全社交距离。

三、场所防控管理

(七)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娱乐场所应当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制定本场所防控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把防控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

(八)加强消毒通风。娱乐场所每日营业前,应当对场所内外公共部位进行全面消毒清洁。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对消费者使用过的麦克风、点歌按钮、屏幕、座位桌台等设备消毒或更换;游艺娱乐场所应当及时对消费者使用过的设备按键、摇杆、代币及相关附属设备进行消毒或更换,做到“使用一次消毒一次”。场所应当经常开窗通风,保证空气流通。

(九)配备防护物资。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口罩、手套、洗手液、医用酒精、免洗手消毒剂、消毒湿巾等防护物资,在公共休息区、洗手间等区域配备洗手液、医用酒精等消毒物品,便于消费者和员工随时消毒清洁。

(十)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娱乐场所要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提示牌、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渠道,及时宣传疫情期间场所运营规则及防控知识,提升员工及消费者的疫情防控意识。

(十一)排查消防隐患。娱乐场所恢复营业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全面排查火灾等消防安全隐患,并按照《文化部关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7〕5号)有关规定,加强场所日常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立整立改。

四、员工健康管理

(十二)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做好员工健康管理,掌握员工出行轨迹等情况。员工上班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询问,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应及时报告并立即就医。

(十三)减少员工聚集。加强员工用餐管理,鼓励实行错峰就餐、分散用餐;科学管理工作会议;员工应当减少不必要外出,尽量避开密集人群,避免在公共场所长时间停留。

来源:文旅部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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